当事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家政服务合同)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4-22 浏览:345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家政服务合同),应当经本院确认,并在案卷中予以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甲方,雇主)、*****(乙方,家政服务人员)、58公司(丙方,信息提供者)签署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结束。未填写老人自理等级。一次性酬金,双倍酬金法定节假日,乙方首月薪酬结算日为2020年12月20日劳务合同纠纷,第一个结算周期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结算。从第二个结算周期开始,双方各自支付 结算期届满后3日内,乙方确认该期间应付乙方的劳务报酬,并向乙方支付到期的劳务报酬结算期届满后5日内上期。乙方按月工资的1%支付违约金。 *****声称他于2020年11月19日从*****家开始照顾老人,但因老人无法自理,劳务费与照顾不匹配情况,故于2020年12月29日向五霸公司提出缺席*****家提供服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晚离开*****家; ***** 称其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 58 收到 ***** 公司向其支付 19 天工资 3142 元(2020 年 11 月 19 日-2020 年 12 月 1 日1)。 8 道家公司承认*****的索赔无罪辩护,*****在12月要求加班2天,2021年1月1日加班,所以*****应从12月起支付33天的工资。 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15日,经五霸道家公司认可。* ****声称每月11日计算工资,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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