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辩护权是指辩护律师在一定情况下有权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所谓特定情形,其他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被告人发生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律师的人格尊严是律师正常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立法也赋予律师拒绝辩护权,但该权利的设置不合理。 《律师法》规定,律师认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以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作为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不符合辩护制度和辩护律师的职责。 国家建立的辩护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律师辩护在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律师以上述理由轻率拒绝辩护辩护权,实际上是无视被告人的辩护权,会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 个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离婚网上咨询,其履行职责不附属于被告人。 了解到,提出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因此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是律师行使的前提条件,被告人有严重侮辱律师人格、侵害律师人身权之行为的主要理由,认为被告人未能如实陈述案情不应成为律师行使拒绝辩护权的前提,而被告人严重侮辱律师的行为才是行使该权利的正当理由。 此外,拒绝抗辩必须有程序上的限制,例如规定必须征得当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也应享有拒绝代理权,其原则与拒绝辩护权基本相同。 被告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的行为是律师拒绝行使代理权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