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状况是不令人满意的?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2-24 浏览:202

【摘要】 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之日起,对侦查机关的指控提出申诉和申辩的权利。利益。 它具有防御性、对抗性、绝对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其理论来源主要有三个:程序主体性说、人权保障说和控辩权衡说。 律师有效介入侦查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保障。 但是,由于法律对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地位的界定不明确,律师的作用有限,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职能的要求。 综观西方一些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护措施分别体现在:排除证据、辩护律师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在援助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但两大法系普遍承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辩护权,并对该权利作出了更为详细的保障。 相比之下,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状况却不尽如人意。 在立法方面,一方面,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不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和获得律师辩护的难度很大。 因此,要改变这种不完善的状态,首先要改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其次,要转变现行的行政侦查模式,使侦查程序朝着“控辩平衡”的诉讼形式工作。 最后,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享有沉默权、知情权和起诉权交通事故律师,律师也能享有权利会面、出席、调查和收集证据。 只有这样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状况是不令人满意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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