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存续期间所得的存续与存续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2-04 浏览:141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度可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度和分立财产制度、剩余共有财产制度、共有财产制度等。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我国法定财产制度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共同所得制度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定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范围,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取得的下列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

(一)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项福利政策收入和补贴;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得;

(四)继承、赠与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而取得的财产。 至于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婚姻关系并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下情况除外: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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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支付给军人名下的一次性费用,如复员费、自选费等。

2.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重要权力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为此,《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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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的加工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2、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对于非日常需要的共同财产的处置,夫妻双方应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 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处分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反对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的由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分担。 夫妻因同居或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 债务不足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存续期间所得的存续与存续,则意味着夫妻双方均有处置权。 对于大额财产,主要是房产和车辆,在处置时往往需要双方共同决定。 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的重大财产,往往会构成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取得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另一方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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