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错误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2-02 浏览:145

金双全,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专业代理房地产交易,房产购买,房产继承,确权,房产拆迁纠纷,空置房,公房纠纷,中央及军队住房,离婚房地产分割等房地产案件。 十五年来,带领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现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原告声称

周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涉案房屋为周女士所有,赵先生协助周女士将产权登记在周女士名下。

赵先生在一审法院辩称,如果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则周女士并未与赵先生盖房,赵先生则归还了借款。

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自2013年赵先生与周女士离婚后因财产纠纷发生纠纷,一审法院经历了两次一审。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尚不明确。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称,处分北京市海淀区A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仅供周女士居住使用,不同意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周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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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先生的上诉及理由。

法庭发现

周女士与赵先生于200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再婚,婚后均无子女。 赵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获得北京市海淀区H号院内的3间北房。 婚后,他们在院子里增建了房屋。 2011年医院腾空,安置对象为户主赵先生和周女士。 他们同意安置3套安置房和安置补偿费。 2013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由于安置房尚未取得,安置房未进行分割。 2014年,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后因财产纠纷起诉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 周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再审作出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周女士所有,其余2套归赵先生所有,责令赵先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周女士。

赵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周女士居住在争议房屋内。 申请执行后,周女士取得了涉案房屋。 争议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庭审中,赵某辩称,本案与生效判决、调解相同,标的物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周女士所有法律在线援助,现在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赵某有义务协助办理。 因此离婚纠纷,周女士要求赵先生协助办理财产登记是合理的。 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只能表述为居住用途,且居住用途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故本案不再重复。 对于赵某多次提起诉讼的抗辩,由于产权登记属于新事实,本案诉讼请求与以往诉讼不同,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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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1、赵先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周女士办理了北京市海淀区A房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房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 2、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双全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的诉状,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在生效的调解协议中分割了争议房屋。 讨论如下:

本案中,虽然原判决因调解书生效而被视为撤销,但从原判决书内容和生效调解书内容可以看出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错误,不同之处在于生效调解书载明的是争议案件。房屋为居住用房,而原判决书称涉案房屋为周女士所有。 考虑到涉案房产为定向安置房,涉案房产在前案调解过程中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故原判决中关于属于一方所有的表述为不合适,生效的调解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

赵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就争议的利益达成了新的约定。 因此,基于上一案的情况,双方在生效调解书上均对争议房屋进行了分割。 赵先生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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