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伤残、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2-01 浏览:178

2012年11月10日,原告刘佳受被告通江市XX管理所之雇劳务合同纠纷,拆除路灯杆。 工作中,灯柱掉落,造成原告左胫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 受伤后,先后在同江市人民医院、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79天。 2014年7月8日,经同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房产纠纷咨询,原告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结束时间为伤后12个月。 每月一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一年。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立案。 经审查,应为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为劳务提供者,被告通江XX管理所为劳动成果受益人。 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 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因劳务给自己造成损害,被告通江市XX管理所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包括复印费、生活用品费、伤残设备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费。钱。 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二条依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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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同江市XX管理所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刘佳217528.76元(医疗费124392.26元+伙食补贴7900元+营养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90436元+伤残赔偿金36000元)损失工资+护理费16900元+抚养费9880元+23053元+交通费696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已支付115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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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8元由被告通江市XX管理所承担,4563元由原告承担1035元。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案例分析】伤残、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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