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或不予分割夫妻股权的类型(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1-31 浏览:150

徐惠芳陈文宇

离婚纠纷中,涉及公司股权的财产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比较特殊的部分。 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一并处理的。 本文将分析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处理、不分割夫妻财产的类型。

1.案件涉及他人利益,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2020)鄂0106民初1345号

崔某向本院提交的天眼查询资料显示,宁波三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6人,其中徐某1人持股25%,武汉海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22人。 ,其中崔某持股比例为3.73%。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及其债务,由于均涉及案外第三人,且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纠纷,财产与债务相互缠绕,故根据现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财产和债务不应包括在本案中。 离婚后,双方可以在另一起案件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最常见的原因是标的公司的股权涉及他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从纠纷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公司其他股东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离婚诉讼,不能充分表达和行使股东权利; 内部纠纷往往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 出于专业精细化的要求,由专门审理公司股权纠纷的法官审理,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外就公司股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2、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实际出资,法院不予处理

[案例](2014)天民园初字616号

关于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济南嘉文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不同意原告入股公司的提议,认为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其在公司的股权无法分割。 双方未能就被告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未提供被告实际出资、股份现值等相关证据,致使本案无法成立。法院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本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股东资格存疑,股权分割前必须确权。 在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股东身份的情况下,法院很难直接处理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3、法院以无法证明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2012)许民益(民)初字第6001号

至于上海xx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和汕头xx有限公司,双方均承认,股东仅为原告和被告。 但因双方均无法提供xx公司的财务账簿供审计,故不予处理; 被告请求对上海xx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原告在诉讼中表示,其在本案中并未请求对上海xx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进行分立,并撤回了对上海xx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财务审计。审计。 被告对此没有表示任何异议。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均未请求分割公司股权。

证明公司股权价值的方式有很多,如参照出资额、会计账簿、财务账簿、公司估值、审计、评估等,但根据案件情况,各种方式不可互换。 在诉讼中,非持股方无法提供公司内部信息证明其股权价值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但必须先行缴纳评估费; 评估费也将成为当事人维权的现实障碍。

4、原告未提供公司实际出资情况、经营情况等信息法律咨询在线,法院驳回

【案例】(2018)沪0112民初13639号

关于在公司中的股权划分:上海志诚五金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永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成立于原告与被告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股权为两家公司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经营情况、资产情况等证据,本案暂不受理原告的股权分割申请。

实践中,主张股权分割的夫妻双方往往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是弱势一方。 取证和出示证据存在客观困难和障碍。 公司的实际出资、经营和资产往往掌握在股东手中,不利于非股东对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股权行使合法权利。妻子。 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能否在合理范围内减轻非持股当事人的初步举证责任,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和观察。

5、目标公司IPO过程中,法院不会以拆分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为由拆分股份

【案例】(2018)北京0112民初30994

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的IPO申请未获通过后,公司随即启动IPO申报工作。 如果股权被分割,可能会影响公司的IPO申请,进一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益处。 法院向原告说明是否同意将债权变更为折价分割后,原告坚持分割股权。 但原告也承认,北京御邦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后,拆分股份的对价与目前坚持入股享有相应股份价值并无本质区别。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分割北京御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但由于公司尚处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阶段,如果分割公司股权,将因股东变动影响公司上市将对公司其他股东及案外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本院不予处理。 原告可以等公司完成上市申请后再提出分立,其权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6.如果双方尚未离婚,一方主张分割股权,法院不予分割

【案例】(2014)宋民一(民)初字第808号

本案中,原告邓雪娥与被告李聚星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原告未提起离婚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聚星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事实上,原告要求确认上海兴斌机械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为原告与被告李聚兴共同所有,并通过评估确定具体数额,实属请求。对于股权分割,这显然不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 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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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或不予分割夫妻股权的类型(图),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只有在夫妻关系解除时才能分割。 在不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单独提出财产分割甚至股权分割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7、双方均未提出评估公司股权价值,法院不予分割

【案例】(2015)普中法民开终字第00127号

本案中,刘某某主张上海强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陆某某不服。 上诉双方对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意见不一。 二审中,刘某某愿意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卢某某,但卢某某不愿经营,上诉双方均未申请对目前的实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该公司的。 不同意分割公司出资的请求是适当的。

8.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法院不予分割

[案例]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225号

对于金A所持公司股权的处理,二审期间,合议庭要求金A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处置的意见,或者七日内其他股东来本院查询。 金A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股东意见或接受质询,视为金A放弃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9、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应判非持股方取得股权折让金,但原告坚持分割股份,法院不予分割

【案例】(2018)最高法民审796号

卓汇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刘毅与王俊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俊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两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未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离婚的时候就已经解决了,这并没有什么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以一方出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如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为保证公司诚信,另一方应要求赔偿分割股份。 因为在本案二​​审期间,刘义坚持股权分割,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二审判决不支持刘毅的股权分割请求,并无不当之处。

10、原告请求将股权出资与注册资本进行分割,法院认为注册资本不能反映股权价值,不予分割

【案】(2016)鄂民申736号

对于张某提出王某分出30万元注册资本设立武汉香丰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意见,武汉香丰源工贸有限公司系经工商注册成立。 王先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注册出资30万元已转化为公司财产权益。 表格为王某持有60%的股权。 张某主张分割注册资本缺乏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关于王某所持公司60%股权的分割,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营和合营的双重属性,股权分割涉及其他股东及出资实际价值的确认。 如果不合适,张某可以再提出索赔。 对于张某认为王某婚后在山东隆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6万元资金应予分割,因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目前由王某管理控制,鉴于涉及案外人,原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妥,张某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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