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辩护人如何质证庭审质证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4-17 浏览:373

【律师回复】您好,您的问题的答复如下,刑事辩护人如何质证一、对被告人和从犯供述的庭审质证。1、被告人供述的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时,被告人的供述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庭审中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一致,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材料;第二,只有其他间接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审查阶段被告人从未认罪;第三,口供在侦查阶段发生变化,其他旁证也难以佐证。针对以上三种情况,辩护人在法庭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情况,控方指控属实,辩护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辩护职责。不得为质证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以举证质证的方式刻意发问,寻求控辩双方表面上的平衡;二、在第三种情况下,辩护人应充分利用庭审的质问和质证技巧,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当被告人对供述所指称的罪行自始至终拒绝交代时,作为辩护人,不得因控方提供的其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而放弃讯问或拒绝盘问被告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旁证材料未经法庭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罪证据。因此,辩护人的职责是充分利用在庭审调查中授予辩护人的质证权,挖掘出被告人拒绝解释的合理要件。例如,如果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参与了打架的事实,那么在法庭质证过程中,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当庭质询和质证,一一厘清案情真相,而不是在质证阶段不提问,甚至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甚至质问被告人从控方的角度认罪。同样,在被告人供述或者供述不稳的情况下,辩护人既要充分关注被告人供述是否具有合理成分,又要密切关注相关事实,通过质询、质证,被告人应进一步澄清撤回供词的有利因素。. 尤其是被告人过去已经说明了犯罪事实,但供述比较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要充分掌握出庭质证的权利,充分挖掘被告人供述的合理要件和原供述确实存在的事实。不一致。2、对共犯供词的审讯。既然从犯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除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外,辩护人应当有所怀疑。尤其是在被告人拒不认罪、从犯自证有罪的情况下,更需要当庭质证、质证,充分揭露从犯供述不实的一面。例如,在群殴的情况下,如果有从犯作证被告人参加,要充分利用庭审的质询和质证。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材料,同时可以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证据。3、检察官在质证时常见的有缺陷的证据材料和对策。在质证过程中,控方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通常包括: (一)侦查人员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从被告人及其从犯处获取的供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和反证,未经侦查机关认真核查,依法处理,违反了公安部的《程序》。《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上述证据,应当明确指出其违法性,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解释”劳务报酬纠纷,作为一个恰当的例子应该被拒绝。根据。二、庭审质证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控方证人必须证明案件的事实和其他有关证据。全面把握材料存在的内在关系,必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行轻重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进行质证或质询在证人的不一致或难以证明证词中找到突破口。

如果证人的证言出现两难,就要设置两难提问。只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所说的是否是客观事实。(2)询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由于国情不同,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还很少见,多数情况下,他们会出庭作证。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律师回复]问题解答如下刑事辩护人如何质证庭审质证,就像证人出庭作证一样,但书面证言往往是控方的谈话记录。并且证据是由不同人在不同阶段收集的,有必要在控方交出的证言中,逐句逐段仔细分析证人证言涉及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逐段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同意控方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外,辩护人还可以在庭前向证人调查取证,或申请相关疑点或起诉。收集证据。3.证人证词经常被盘问。检方举证材料有缺陷的主要有:(一)拘留证人取证,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证人调查取证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违反了公安部《办案程序》第五十一条。(3)讯问证人不在证人单位、住所、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进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六部委制定的法律。

他是事发当时最清楚的证人,而受害人此时的证词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害人,他的证词更侧重于对被告人的指责,并且经常做出对自己有利的指责。因此,辩护人在以被害人的证言作为证据时,应当对上述两个方面进行核对和质证。本案中被害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予以承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质证时要抓住重点:(1)将被害人的证言与案卷中的其他旁证进行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言中的差异关键事实、情况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鉴定结论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时有发生。所以,辩护人在承办刑事案件时,千万如果看不到鉴定结论,就应该考虑结案。尤其是在涉及到鉴定结论的时候,更应该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如果辩护人受自身知识的限制,应当在法庭上作出评估。结论中的相关问题请教专家。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检方重新评估。审理过程中发现评价结论有问题的,应当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质证,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重新评价。评估(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单位有印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2)人身伤害医学再鉴定和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鉴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3)@ >没有鉴定可以作为证据 结论 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有印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2)人身伤害医学再鉴定和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鉴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3)@ >没有鉴定可以作为证据 结论 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身伤害医学再鉴定和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鉴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3)没有鉴定可以作为证据。结论告诉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法律。人身伤害医学再鉴定和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鉴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3)没有鉴定可以作为证据。结论告诉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法律。

作为现场调查的记录,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或受调查人员的经验、程序和知识的影响。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侦查人员在侦查结束后补充现场勘查记录的情况。因此,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的现场调查记录,也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检方常用于质证检查和检查记录。有瑕疵的证据:(1)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证人在搜查过程中不在场,并由他人签名或者盖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2)@ > 在审讯期间,现场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四十九条。(3)检察院在决定解剖不明原因尸体时,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以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证据,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事。当事人私下获得的录音信息不能作为证据。■ 规则。(3)检察院在决定解剖不明原因尸体时,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以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证据,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事。当事人私下获得的录音信息不能作为证据。■ 规则。(3)检察院在决定解剖不明原因尸体时,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以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证据,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事。当事人私下获得的录音信息不能作为证据。规则第 150 条。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使用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证据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事项。当事人私下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规则第 150 条。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的质证。使用录音录像等影视资料作为证据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事项。当事人私下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因此,检方在以影视素材为证据时,在法庭质证时应充分注意获取手段的合法性。在对音像等视听资料的质证中,检方往往存在有瑕疵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一条。(3)影视素材未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和制片人签名盖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一条。< @七、至于物证、书证和质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通过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证,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形式表达。特别证据和书证是客观的,检方使用物证、书证一般不会弄虚作假(书证、物证本身是伪造的除外),需要质证的主要是检方在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失误。在对物证和书证进行质证时,检方证据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很常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对查获的金银、文物、珍贵字画、违禁品等疑难贵重物品,真假未及时鉴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七十条。 (3)在组织标识符识别同一物品时,每个标识符没有单独的时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4)公安机关当向有关部门收集物证和书面证据的,不得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证通知书》和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

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论点,甚至是突破点。(1)通过或诱导获得刑事案件中的案件越来越少,但仍然存在,只是表现方式或折磨程度不同。通过与嫌疑人见面,可以初步了解或诱导线索,但要找到证据,难度很大。如果嫌疑人有伤,可以要求进行伤情检查,并与体检报告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新伤,可以声称有嫌疑人。在实践中,即使嫌疑人受伤了,事实上,伤势确实是侦查人员严刑拷打造成的,但在调查结束时,往往得出的结论是嫌疑人本人是意外受伤,或者是被因与狱友打架而受伤。当然,这种情况的盛行也与当前刑事司法系统的刑事司法形势密切相关。有时,通过仔细研究案卷,也能找到某种证据。例如,一些审讯记录中记载的时间显示,审讯工作持续了20多个小时,期间没有相关证据。让嫌疑人休息、吃饭、喝水的记录。部分审讯笔录记载的时间显示,审讯工作持续了20多个小时,期间没有相关证据。让嫌疑人休息、吃饭、喝水的记录。部分审讯笔录记载的时间显示辩护权,审讯工作持续了20多个小时,期间没有相关证据。让嫌疑人休息、吃饭、喝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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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明确说明本次讯问存在变相,并要求将相应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构往往会胁迫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或子女逼供。此时,由于人性的软弱,绝大多数嫌疑人都经不起这样的胁迫。一时之间,甚至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保护亲人而陷害自己的情况。还有利诱,往往办案人员自己说出案情,询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或者一言不发就记录了很多,直接让嫌疑人签字确认。更何况,他什么也没说,没有 t背下来,只是拿着单位打印的笔录,故意选择在中午的时候审问嫌疑人,根本不给嫌疑人看的时间,匆匆忙忙。忙于获取嫌疑人的签名和指纹。这种情况有时可以反映在审讯笔录中。辩护律师应该仔细研究它们。一经发现,还应当及时报告,并以有招供引诱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有时,或者招供的情节并不反映在讯问笔录中,而是反映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因此,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偷懒。对于可能存在或招供的案件,要认真审查办案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在侦查机关办案区进行。在确认涉嫌犯罪,决定刑事拘留后,它将尽快送去监管。

根据有关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讯问室讯问,不得移送其他地方讯问。实践中,在一些跨地域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A地公安机关拘留后,移送B地公安机关联合侦查,犯罪嫌疑人也被押送羁押。此时,按照规定,在从A地押送到B地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将犯罪嫌疑人交由B地看管后,才能接受讯问。地方B。笔者曾在一宗贩毒案中遇到过类似情况。青岛警方将嫌疑人从成都押送到青岛。到达青岛后,他们并没有直接将嫌疑人送往青岛看管,而是先将嫌疑人拘留到公安局办案区。嫌疑人被审问了很长时间,形成了唯一一份认罪的讯问笔录。此类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应当是违法的,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判断,应当作为违法证据予以排除。(3)违反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无论犯罪率如何,各地犯罪分子的绝对数量都很大,所以犯罪分子严重短缺侦查力量无处不在。这个问题体现在审讯工作中,即 经常有一个人审问,或者两个人同时审问多名犯人,分别审讯,然后在审讯笔录上交叉签名的情况。有一些共同刑事案件的审讯笔录,你可以稍微研究一下。会发现,同样的两名侦查员同时审讯了两名不同的嫌疑人。形成此类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经发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会发现,同样的两名侦查员同时审讯了两名不同的嫌疑人。形成此类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经发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会发现,同样的两名侦查员同时审讯了两名不同的嫌疑人。形成此类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经发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他们虽然在执照上有鉴定资格,但不具备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鉴定机构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国内能够真正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法医鉴定机构也很少。,必须做全面审慎的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2、证据本身的质证。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尽管证据量很大,但并没有真正有效的证据。多少。刑事辩护律师不要被证据数量所迷惑,认为办案机构的工作很扎实,没有工作空间,从而使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面对厚厚的案卷,刑事辩护律师应遵循相关的证据规则。进行仔细分析,筛选出真正有用和有效的关键证据,然后专注于这些证据。

还向我要了30万元的中介费。我们约定,如果这件事情失败了,他把钱还给我,但现在事情还没办完,他也没有还给我。” 这一说法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作为辩护人,我们向审查机关提出这个问题后,审查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又向被害人增加了新的询问笔录。公安人员搞错了。这显然是在试图隐瞒真相。之前的采访记录内容由受害人的签名和指纹确认。随后的补充成绩单能否轻易否认所陈述的事实?显然不是!多年前我也办理过一起职务侵占案,也从被害人的陈述中有所突破,最终将职务侵占罪改为挪用资金罪。在刑事案件中,假的就是假的,说的做的,做的再真实,总会有经不起推敲的破绽,而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用心去发现这些破绽。

尤其是对于共同犯罪,只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获得案件的基本事实。当然,这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3)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确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此时,辩方律师应当明确指出问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无罪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控告被告人的唯一证据就是其中一名从犯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作为辩护人,我们向审查机关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审查机关因此退回了补充调查,撤回的大纲基本上重复了我们的说法。辩护意见:关于王某的证据,只有从犯李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我请你的局加强它。后来开庭审理时,我拿出了这份撤案提纲,请检察官解释。什么是返还调查后得到加强的证据,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除了从犯的反复审讯记录外,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明确提出,在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依法定罪。在案件几经波折后,最终生效判决认定该罪名不成立。(4)成绩单的内容非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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