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1-10 浏览:161

员工被用人单位解雇(开除、辞退、辞退),是否应给予补偿或补偿,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补偿标准与工作年限有关,与劳动合同期限无关:

1、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给予赔偿。 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我2个月的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N;

3.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共计N +1;

4、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通知劳动者进步; 但用人单位需提供证据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因病或者因非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同意续约;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给予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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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 以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险手段,用人单位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因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十)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改造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楼主,以上说法不完全正确,请耐心听我回答: 首先,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让你不胜任该职位。 如果你不胜任,公司有义务重新培训。 如果你调到别的岗位还是不称职,那么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辞退你。 这是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 好吧,先不说这个,就算公司因为这个原因开除你,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而且还要多发一个月的正常工资,那就算公司开除你按照法律,你应得的赔偿至少应该是5个月的赔偿,而不是4个月! 至于2008年8月22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的经济补偿,实际上公司支付的这5个月的违约金就是为此而作出的,否则公司也不会违法或违反合约。 向上!

其次,公司在没有给你安排其他工作或安排培训的情况下,认为你不适合该职位就将你辞退,这显然是违法的。 第7条应按第48条、第8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赔偿。具体可咨询资深律师,或参考以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增加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因病或者因非工作负伤法律援助,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给劳动者,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给予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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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至于是否在22号之前跟公司说清楚赔偿的问题,看个人意愿,我觉得可以,嗯,希望能帮到你!

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发半个月工资; 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仍不能就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给予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知道你们老板准备怎么赔?

1、

车贴

、 餐贴如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将计入工资

经济补偿金

计算基数,如果是发票报销的,则不计算在内。

如果日后需要仲裁,你可以声称工资明细和考勤记录由雇主掌握,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2.我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以及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方式的合同约定。 公司处理程序通知未体现“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可以请求视为非法解约。

3.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的上限为12个月。 如果仲裁判定终止是非法的,则为12*2。 至于是否属于违规解除,只能事后知晓,但从原因上看,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是允许的。

4、高温费和年终奖,以及

加班费

包括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5.应该没有问题,不违法。

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目前只有这么多项目,但请注意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认真签署一些文件,并保留进一步维护您权利的权利。

7、不知道你和单位之间的手续经过了哪一步。 如果单位可以纠正一些缺陷并遵循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3项应向您支付“

代通知金

+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3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发现违法,事后终止,将支付“12*2=24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但公司已经不在了,之后维权可能会遇到麻烦,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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