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从法房初字第xx号答辩状答辩人李x代理人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2-31 浏览:146

(2013)随从法方初字第xx号

辩护词

受访者:李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陈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

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侧的x11栋401室以价款出售给原告。 71.5万元。 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

2、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押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律师非诉讼业务,我方拒绝收取押金是不可能的。

第一,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把账号给了原告,但对方一直没有给我们支付定金。 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也看不出该电子邮件与本案纠纷有关。 并没有以原告的名义寄出,只是一封律师函。 一个正常人拒绝一封有律师函的邮件是有道理的,并不清楚邮件里的律师函是什么。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

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规定,经纪人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 但对方未向中介存入保证金,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涉案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支付定金。 尽管原告提交的证据中附有定金与余款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合同》进行对比。 买卖合同”,也没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确认。更为严重的是,合同约定的时间为2012年,而本案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

四、附件中支付定金的时间是1月5日,也是1月5日与《房屋买卖合同》一起签订的,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可以直接支付定金,但对方尚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同时穗从法房初字第xx号答辩状答辩人李x代理人,我们不是违约方。 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对方的损失而产生的。 既然对方没有损失,违约金的要求就太高了,不合情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慎重考虑!

受访者:

20年月日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