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因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案件。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支持者因经济困难、失业或生病无法继续赡养孩子
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结婚不足8年,离婚时6岁以下子女比例超过80%。对于此类案件,考虑到孩子还小,由女性抚养更为合适,法院一般倾向于判断孩子由女性抚养抚养。但随着孩子的成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抚养费越来越高,很多原本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当事人因为失业、生病等原因改变了经济状况,再也负担不起了。子女抚养费。
二、原父母外出打工生活,照顾孩子困难重重
原本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是,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搬到新的工作地点和家属一起生活,导致子女无法在家属的新地方工作和生活。或在居住区的学校就读,但仍留在居住地继续学业。这样一来,抚养人就很难承担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让孩子得到父母的良好照顾和照顾,原支持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孩子的监护权。
三、非监护方移居香港或国外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生活移居国外,要求子女与他们同住
移居香港、北美、澳大利亚等地区的中国居民数量有所增加。无监护权的原方要求子女与子女同住,因为他们将移民到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子女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希望子女能够获得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因监护权变更而提起的诉讼也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