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和诉讼管辖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2-19 浏览:182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特殊属地管辖权适用于下列情况:

1.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与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均在国外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准予离婚诉讼的条件

1. 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婚姻疾病,或一方有身体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性交,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融洽,生活困难;

8.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被告知的。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伪造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的;

10.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同居,不存在和好可能;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同居多年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未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有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被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没有和解可能的;

13.一方贪图享乐,好工作,有赌博等恶习,不尽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生活困难;

14.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关系的;

15.一方失踪2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公示和调查仍无踪迹的;

16.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被对方亲属虐待,经教育对方不原谅的;

17、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

可分为起诉、审判和判决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起诉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即配偶之一。被告人必须明确,即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对方。

第二,诉讼时效问题。女方怀孕的,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房产证更名,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无新情况、新原因,原告六个月内不得起诉离婚。此外,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三、法院管辖。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常居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原告经常居所地法院也可以有管辖权。

四、提交材料。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供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

试用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 亲自出庭应诉。离婚案件中,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出庭的以外,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人不出庭离婚纠纷,将进行缺席审判。

2. 证明你的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关系没有破裂。

3. 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要程序。

判断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一审判决离婚后15日内,双方不得再婚。15 天后,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他们才能再次结婚。

办理离婚手续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起诉书

起诉书应当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4. 1寸照片一张

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时,当事人还应当携带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1、双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单位财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司法鉴定或者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租赁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实;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欠条等证据;

6.涉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等证券的分割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双方共同财产;

七、涉及其他财产分割纠纷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起诉离婚程序

1. 检控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管辖权。离婚诉讼,原告为本人;被告人是他的配偶;申请离婚,事实和理由是本人与配偶关系确实破裂的;受理诉讼的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详见下文)。

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投诉的事实要简明扼要,语言要文明。

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缓审、减审或者免审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二、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二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出具境外寄送或者委托的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经所在国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方为有效。中华民国及其所在国家。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诉讼材料。

三、证明范围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如遗失,须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供同居时间或者结婚时间;婚后关系的事实基础;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失踪时间、情况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遗失,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户籍证明(需提供户口本,遗失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子女情况证明

子女自然情况:如为收养子女或继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要求子女抚养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要求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依据,例如双方的工资或劳动收入证明。

3.财产状况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证明;财产性质证明(婚前、婚后或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储蓄证明、国库券、股票和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单独发生债务或债务的证明);住房条件证明。

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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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产生三个结果:一是双方相互理解、和解;包括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或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五、判断

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离婚。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再婚;

2.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当事人在15日上诉期限内均不上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原判决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视为撤销。协议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终审;

4.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约有6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情况取证

收集双方基本情况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生活条件、受教育程度、人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基本情况的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双方。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受教育程度等相差不大,也不代表没有差别。例如,一方的思想素质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尤为重要,因为直养一方的思想素质会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获取父母双方基本情况证明

很多时候,真正照顾孩子的并不是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学龄前的孩子,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重要方面。

3. 儿童生活环境的证据收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原则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一方离学校较近,或者生活社区成熟,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最有利,当然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也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也是很有必要的。

4、孩子的意见很重要

一般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法院都会认真听取十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尤为重要。

十岁以上的孩子普遍比我们这一代成熟,对离婚的意义和后果有了基本的认识。虽然这会对他们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无法避免的。最好让孩子长大 一方的抚养权,可以算是对它的补救。

法官决定孩子监护权的因素

在子女抚养费方面,在争论中,主要围绕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这一中心原则展开。例如,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满2周岁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如果孩子还处于婴儿期,在同等条件下,法官更有可能判决孩子由妇女抚养。

第二,从孩子的性别来看。如果孩子是女孩,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孩子的青春期引导更有经验,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从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看。如果父母一方的收入较高,则可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育儿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可能会将孩子判给收入较高的一方。

第四,从孩子一贯的成长环境来看,比如孩子一直被爷爷奶奶带走,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个房子里,孩子在房子附近上学等等,这些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抚养权确定原则

1. 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妈妈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长期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但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二、父母同意两岁以下子女随父同住,且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者,得准许。

3. 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同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亲一方和母亲一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需要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被视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

5. 父母双方因与父亲或母亲同住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应听取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八、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直接育儿优惠条件

对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同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做过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者;

2、孩子长期与其同住,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与其同住,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对方患有长期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孩子,所以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取得的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夫妻双方独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分开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各自所有,丈夫或妻子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悉该约定的,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妻子应被用来还清。

第三十九条 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子女和妻子的权益作出判决。

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的,夫妻原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为各自所有的,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以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

一方离婚后无住所的,视为生活困难。

离婚纠纷_离婚包括哪些纠纷_离婚的孩子抚养权纠纷

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用个人财产中的房屋来帮助有困难的人,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有异议,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所得。

第十五条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额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以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本案适用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同时购买出资的价,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如半数股东不同意夫妻间转让,且不愿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则视为股东同意,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以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分割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分割转让的财产;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出或者退回部分财产份额的,退回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不同意该合伙人退出或退回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伴侣资格。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企业: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企业的一方应当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收购企业的一方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婚前一方租赁,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平分。

第二十一条 离婚期间,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成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判定该房屋的权属,应当判定该房屋应当使用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视为个人赠与子女,但父母明确表示捐赠给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视为赠与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和诉讼管辖,但父母明确表示捐赠给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婚前个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

第二十四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夫妻所欠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财产向夫妻主张权利。丈夫和妻子的债务。

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请求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债务问题

第一条 夫妻双方发生的债务,其后经夫妻一方共同签字或者追认的,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偿的,人民的法院应支持他们。

第三条 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超过家庭生活需要为连带债务为由提出债权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前提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为夫妻双方所用。同居、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同意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所欠的对外债务,第三人知道的约定的,由丈夫或者妻子承担责任。所有财产清算。

返还嫁妆的法定条件

1、彩礼仅限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必须退还彩礼;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必须退还;

3、婚前一方支付嫁妆造成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退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维持的程度。

下面对以上三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一)男女双方均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比如,他们只在家里设宴请客,却不领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法律上不是夫妻。离婚嫁妆需退还

(2)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同居,离婚赠与可以退还。同居是指长期同居,拥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的劳动和消费等,实际上已经是一家人,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不住在一起,离婚嫁妆需要退还

(3) 婚前付款使付款人生活困难。离婚、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后,支付方的生活水平与原来有较大差异,其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难以维持目前的生活状况,需退还离婚赠与。

离婚赠与不能退还的情形

(一)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的。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

(2) 男女未办结婚登记,长期同居,一般应在两年以上,或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彩礼可免。离婚后归还。

(三)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收到的嫁妆确已用于同居的,离婚后无需返还嫁妆。Co-living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的生活、生产需要和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的疾病费用、共同商业投资等。

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双方死亡的,离婚后不必返还彩礼。但生前受诉者除外。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1.一方必须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重婚、与其他配偶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除此以外的其他过失不能作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对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有相同的过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离婚必须是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如调解不成,建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请求;

离婚诉讼所需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一方抚养子女适当的证明材料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明

五、如有具体索赔金额,需提交索赔金额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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