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梳理归纳(二)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2-14 浏览:186

1.独立辩护权。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受公安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审稿权。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会见和交流的权利。未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可以与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联系。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需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会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受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到场。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往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受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到场。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往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受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到场。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往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受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到场。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往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劳务纠纷咨询,不受监视,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到场。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往来。

死刑辩护_辩护权_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

4.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亲自领取,也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领取。个人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取,应当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向辩方证人取证只需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即可。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或者未成年的。

5.发表意见的权利。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前,检察院、法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时2016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梳理归纳(二),辩护律师提出请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 听证会前三天通知的权利。

7.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权利。

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_辩护权_死刑辩护

8. 授权上诉权。

9. 救济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权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申诉、控告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0.律师的知情权。办案机关作出重大诉讼决定,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11.剥夺辩护权。当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时,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职责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的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辩护,不得随意捏造事实、进行非法辩护。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