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东】离婚后的具体情况原则与均等的实质正义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2-13 浏览:209

一、平等原则

在财产分割方面,平等原则是指夫妻双方均有权平分共同财产。事实上,家庭中夫妻的收入比例存在差距。一般来说,男人比女人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平分,隐含着对没有工作承担主要家务的一方利益的保护。双方没有经济来源,但对方取得的财产共有,离婚时适用平等原则维护双方利益。

婚姻法的实质正义是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救济离婚当事人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均分。因此,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离婚后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可以平分,也可以不平分,弱势方可以分更多的财产,甚至分全部财产。

二、妥善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强调男女享有平等分割的共同财产。财产,他们应该照顾孩子和女人的利益。

由于父母离婚会给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让孩子以后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中成长,夫妻双方应该根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来分割财产。生活需要,并赋予他们抚养子女的权利 一方应分割更多的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并与他人同居的;(四) )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该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如果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除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巨大伤害外,受害方基本不会得到赔偿,因为在物质上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此律师咨询在线,《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保障新形势下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离婚自由。它不仅可以使无辜的一方获得物质上的补偿,也可以获得精神上的补偿。

四、经济援助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以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帮助原则。婚姻法虽然规定离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应当帮助和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妇女的离婚权。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男女经济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离婚时,女性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而且在传统文化习俗方面也遇到了独特的困难,导致她们被离婚。在生活中被边缘化。这一原则是离婚制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律扶助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让、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李向东】离婚后的具体情况原则与均等的实质正义,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然而,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缺乏诚信的一方总是千方百计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严重“缩水”了离婚时可分割的共同财产。一个人很难拿出对方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证据。这样,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往往只有应得财产的一半或更少。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恰恰体现了公平的理念。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载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离婚协议书自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按照上述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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