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若干规定》时效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其兄弟姐妹,其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免费律师咨询,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部分规定一百二十七条?(一),但遗赠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处分的除外。民法典。”
也就是说,即使女方的姑姑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遗产继承,只要遗产还没有办理完毕,女方仍然可以要求代位继承姑姑的遗产。
附:民法典关于继承的部分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顺序如下: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章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章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寄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节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后裔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二十九条 丧偶媳妇、丧偶女婿作为第一继承人,履行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