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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6月,黑山县某村村民刘某某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向同村的张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女儿)购买了村内住宅。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为村组成员。11月某日,刘某某找张某某和高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发现房子现在登记在张某某的丈夫高某名下(已去世,是该公司的成员)。生前村组)。经协商,在房屋过户前,张某某、高某某应先办理继承房产律师,改名后再过户。改名费用约700元。在这方面,高某某提出,房子已经卖给刘某某,改名费用由刘某某承担。刘某某认为,该房屋是与张某某、高某某达成的买卖协议。前提是房子的产权应该在张某某和高某某名下。由于某某自身原因,刘某某可以承担房产过户的费用,但张某某和高某某要承担继承和改名的费用。
由于协商不成,刘某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整委员会接到刘某某的申请后,立即开始工作。
【调解流程】
调解员来到张某某和高某某家了解情况,了解到案件与刘某某的描述基本一致。张某某、高某某表示,房子是同村中间人王某某介绍的,房子情况也通过中间人王某某向刘某某充分告知,并提出应承担过户费经刘某某,刘某某当场表示同意。现在,刘某某需要转让财产时,他也不会承担,双方发生了争执。调解员告知张某二人,争议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刘某提交调解申请,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同意。
得到肯定答复后,调解员调取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查,双方合同中除房屋的位置和价格外,未约定其他事项。刘某某表示,当时他确实说过可以承担房产过户费,但过户费是指张某某、高某某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费用。张某某表示,如果是这样,他不会同意该房产1万元的售价,因为考虑到刘某某家人和中间人王某某的困难,他同意出售。双方的情绪逐渐变得激动起来,调解员立刻安抚了双方,转移了调解的方向,并询问谁是中间人,是否可以带他进来核实。于是双方停止争吵,找到了中间人王某某。王某某向调解员讲述了签订合同的过程:刘某某属于低保家庭,身患残疾,只有一个女儿,已婚。这些年,他没有固定的住处,努力攒了一万块钱。他想在晚年有一个固定的住所。王某某见张某某和高某某的房子闲置,便促成出售,没想到却被激怒了。来争吵。调解员了解后,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根据《人民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民国》:“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的义务,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次纠纷中,出卖人张某某、高某某应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如因张某某、高某某未取得处分权而导致所有权不能转让的,刘某某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某、高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张某某、高某某提出低价出售房屋,但刘某某不应因此承担更名费用。另外,由于当初考虑到刘某某的经济情况,并且双方都是同村村民,继承和转移的成本并不高。希望张某某、高某某能够继续回想过去,妥善协助刘某某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经调解员依法交代解释,并被村里的乡愁说服后,张某某、高某某同意承担继承和更名的费用,但过户费由刘某某承担,刘某某同意。
【调解结果】
同日,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1、张某某、高某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自行办理继承、更名等事宜。
2、张某某、高某某协助刘某某办理过户手续。
回访后,X年12月某日,张某某、高某某自行办理了继承和更名事宜。2021年2月某日,刘某某在张某某、高某某的协助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点评】
因卖方误解合同签订后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未履行自身义务,双方发生纠纷。调解员明白理据,动情,耐心指导解释,给双方生动的一课,说服双方柠檬兄弟危机公关管理专家【案情案例】,最终同意履行义务,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村民。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推荐理由】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房屋信息外,双方未就其他后续事项达成一致。由于房屋是出卖人继承取得的,如果房屋不能登记在出卖人名下,买受人就无法过户和更名。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指出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时履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最终,在调解员的慎重论证下,卖方接受了,纠纷得以解决。
【专家点评与分析】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约费用的负担没有明确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本次纠纷中房产纠纷案例,双方当事人未就房屋继承更名费用达成一致,张某某、高某某作为出卖人,有义务将无产权瑕疵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刘某某。调解员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