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界定?看完这个你就知道了!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10-14 浏览:181

夫妻财产如何界定?婚后,夫妻的大部分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其他财产在婚前经过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财产,以及其他应共同拥有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什么是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包括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 (五)应当共有的其他财产,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得;(七)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界定?看完这个你就知道了!,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3) 知识产权的好处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取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日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由个人、共同或者部分单独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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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由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知识产权利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遣散费、自选费等一次性费用分摊到军人名下的,所得金额乘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结婚年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支付给军人的上述各项费用总额,按具体年份除以所得金额。具体的年数是士兵入伍时平均寿命70岁与实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 夫妻分割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约定分配的市场价格,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当事人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分割或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转让所得的财产可以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不行使优先转让权,但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又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伴侣身份。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共有财产时,应当处理下列事项:分别情况: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收购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的,收购企业的一方应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向对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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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婚前由一方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标获得的,应当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任何一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当确定房屋的归属,应当决定使用房子根据实际情况。

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除父母明示向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捐赠外,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出资认定为赠予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中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配偶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父母之一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仅作为赠予其子女之一。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不动产应确认为配偶之一的动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的名下,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照父母各自的出资份额共同拥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十条 配偶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为登记在首付的人名下,房产在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的所有人,未归还的贷款为该财产所有人的个人债务。权利登记方。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贷款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父母一方的名义购买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父母、对方主张在离婚期间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的投资可以被视为债务。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对方请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丈夫和妻子的;一方主张将个人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支付的养老金账户中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退出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订立借贷协议,将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私人事务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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