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公民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9-11 浏览:241

深圳刑事律师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条例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法律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协助依照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捐赠法律援助活动。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不委托代理人处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申请社会保险福利或最低生活保障福利;

(三)养老金和救济金申请;

(四)要求支付赡养费和赡养费;

(五)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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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勇敢和正义的行为而获得的公民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深圳刑事律师(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指定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未指定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未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任何法律援助。对被告的财务审查。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法规的需要,规定援助事业。申请人住所地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第十四条 公民因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申请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应当向当地提供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报告。 . 法律援助机构的申请;(三)要求支付赡养费或者养费的,应当向赡养费或者赡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凡主张因正义英勇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由羁押所通知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提供申请人的中心。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纠纷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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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代理权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例材料。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转送申请的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律师网,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如果声明申请被撤销;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单位核实。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5)日内工作。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送达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辩护通知书副本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应当送交审判现场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下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指定承办人名单回覆指定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因提供法律援助而收受财物。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终止法律援助:(一)受助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案件已终止或已撤回;(三)收件人还委托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四)收件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 分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应当在结案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复印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委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助费。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费用等因素,可根据需要而定。调整。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立即办理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对复杂疑难案件,可预约择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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