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六被继承人,该怎么办?(附案例分析)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9-05 浏览:231

共有人之间的房地产继承纠纷纠纷

原告张某兰、张某可、张某飞、张某礼、张某冲、张某北诉称,死者张某为原告张某兰、张某可、张某飞、张某北某立、张某冲、张某北,被告人张某成是他们七个孩子的父亲房产纠纷案例,他们名下的房产位于中华社区909号。死者张某特去世时,未订立遗嘱或遗赠赡养协议 房产归六被继承人,该怎么办?(附案例分析),其法定继承人原、被告应共同继承涉案房屋。除了张某冲继承了10%的股份外,其他六人各继承了15%。 %。兹请求判令:本案所涉房屋由六名原告分割共同所有,房屋折价中相应份额支付给被告。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某成辩称,被告人张某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被告有权使用涉案房屋,六人原告无权剥夺它。如果法院判决分摊,被告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目前没有能力向六名原告支付房屋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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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死者张某特于2003年去世,死者李娜于2010年去世。二老死后,原、被告7名兄弟姐妹因因故提起诉讼。涉案房屋继承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涉案房屋由六名原告和七名被告共同继承。 16%,其他各方各继承15%的房屋产权。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六名原告名下,为六人共有的国有。被告现在独自住在涉案房屋中。

六名原告向法院明确表示,他们要求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折让,以获得被告的财产权份额。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折后价的计算价格达成协议。评估机构评估的涉案房屋市值400万元待认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决定:

1),涉案房屋属于六名原告,张木崇12.5%股份,其他五人各17.5%;

2),六名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0万元的折扣。

四、律师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约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从其约定。但是遗产继承,共有人有重大分割理由的,可以申请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约定。股份共有人可以随时申请分割,共有人丧失共有基础或者有重大分割理由时,可以申请分割。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共同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减损价值的,分割该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造成价值减值的,应当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因共有人分割取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供述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为张木冲名下的财产。张牧崇死后,未签订遗嘱,未签订遗嘱赡养协议,其遗产依法继承,原、被告七人共同继承。目前,原、被告以股份形式共享涉案房屋,原、被告未就分居作出限制性约定。但是,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分割困难。法院应当根据原、被告的实际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以及七名共有人协商的结果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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