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查询总结的从“主观”入手无罪辩护的理由(组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8-29 浏览:19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收犯罪”)具有违法性、公开性、诱导性、非特异性四个特征。刑法对不吸纳罪采取空白罪名的立法模式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罪和犯罪制度的底线,这样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吸纳罪在定罪量刑上具有很大的张力。 , 试图使法律具有处理新型犯罪的法律依据, 但这种立法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争议, 辩护律师对该犯罪的辩护更多是基于以上四个属性, 容易忽略其他无罪辩护理由。以下是笔者经过案件调查后的“主观”无罪辩护及总结理由:

2019年,两中一系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意图。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的就业状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对类似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调查,以及吸收资金的方式、宣传推广、合同材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以他的供述,综合分析判断。”在非犯罪共同犯罪中,有大量的中层和基层员工,这些人员对整个公司的结构没有清晰的认识房产纠纷案例,因此主观上可能没有犯罪意图。

1、经典案例:(2013)庆行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书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虽然是广东邦嘉公司的财务人员,但其行为包括收受客户款项、发行单位向客户支付的咨询费、偿还本息等行为。 ., 均由单位分配。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案例查询总结的从“主观”入手无罪辩护的理由(组图),直接决定和参与犯罪,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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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起诉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第二分院起诉不起诉(2020)3号

审查意见: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入职后没有直接参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仅负责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填写产品明细的相关信息,并抵押玉石等材料。维修财产等,不参与还本付息,领取固定工资;二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工作时间短。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仅在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从事与公司招商引资相关的事项,与招商业务无关的合同管理、抵押品管理等事项。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刚进入社会工作的大学应届毕业生。他的专业是机电一体化技术,短暂的工作经历与相关投资行业无关。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称,他只知道该公司从事投资,但不知道该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在填写合同时,他只填写了玉石产品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投资金额。 ,不注意合同的内容。此外,韩某某和证人赵某某均证实张某某只是从事仓库管理工作。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3、虽然肇事者在募捐公司吸收社会资金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宣传和推广作用,但他将收到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的正常业务,不能证明其非法吸收资金是主观故意的。 (常务公诉不起诉(202号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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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实际出资、参与管理经营或从公司获取非法收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 (立案追诉不起诉(第19、202号0))

5、如果施害人是募资公司众多投资股东之一,但不是发起人,不参与管理运营,对公司经营没有决策权和人员匹配,不能认定其明知故犯​​为公司法非法集资。 (立案追诉不起诉(第19、202号0))

6、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星楚1474号

判决要点:1、……被告人郑敏臣不是汇融公司的发起人,既不在公司工作,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向器;简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郑敏臣的供述证实了这一事实;证人余2、曾某2的证词也证明,公司有郑敏臣等206名股东。 2、...这个证据证明,融资必须通过汇融的“e速贷”平台完成,最终平台匹配贷方。事发后,还有6200997.3元资金未归还?被告人郑敏臣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表示,此前借款本息已还清,未还部分系“e速贷”平台关闭所致;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敏臣确认部分款项尚未归还。 3、被告郑敏臣公司股东、董事身份?本案证据显示无罪辩护,郑敏臣并非该公司的发起人。他虽然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但不在公司工作,不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也不参与借贷规则的制定。 . 因此,指控被告人郑敏臣明知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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