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劳动合同法》真正体现在哪些方面的“圣经”?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8-23 浏览:213

深圳律师简介:雇主经济实力雄厚《劳动合同法》真正体现在哪些方面的“圣经”?,经济手段多样,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强。与雇主相比,工人无疑是弱者,法律应该给予工人特殊的“照顾”。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真实地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这种倾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与之前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有了质的飞跃,真正成为劳动者保护的“圣经”。那么这些飞跃是什么?如下:

一、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工人代表。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 讨论时,方案和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的决定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开或告知职工。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工人的讨论,没有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平等协商,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如果用人单位考虑单方面制定侵犯劳动者权益或不公平、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应三思而行。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明确,劳动者也可以依法提出合理索赔。《劳动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聘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愿意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以上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

四、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原来的劳动法中只是名义上的,现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该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限期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工人已连续为用人单位工作十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法定的退休年龄小于十年;

(三)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收到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翻倍。

由于双倍罚金的存在,上述规定可以规范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但隐患是用人单位是否会强迫劳动者“自愿”签订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还是会出现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规定的“只工作十年”的恶性循环?这是一个我们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但总的来说,上述规定在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五、只允许员工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该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限制竞争的经济补偿,并规定限制竞争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遗憾的是,竞业禁止违约金没有上限。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均属违法。

六、劳动合同无效或劳动者被非法聘用,劳动者也可以索取应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报告。劳动者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雇主拖欠工资不一定要通过诉讼解决。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足额、及时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令。 .

“应该”排除例外情况,法律对支付工资和清除拖欠债务的请求给予同样的“礼貌”。

八、第一次以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三倍的,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员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文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差价;逾期不补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5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补偿%但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00%:(原有相关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二)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工人工资;

(三)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依法撤销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九、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移交中为难劳动者。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 15 天。

十、工人更容易终止合同,而雇主更难终止合同。

解除劳动者聘用的条件是: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新)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新)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有矛盾,如何解除无效?是否应部分无效?) (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迫危险工作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恕不另行通知。通知雇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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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非因工生病或受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工人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达成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可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可裁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

(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三)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

(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裁员时离婚析产,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单位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

(三)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招聘新人员的,应当通知下岗人员,并优先录用本下岗人员。条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 42 条: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休假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二)单位职业病或工伤并确认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三)疾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工;

(五)在单位连续工作15年深圳劳动法律师,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一、关于兼职的规定激活了就业形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小时。就业表格。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就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就业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深圳律师

第 71 条 非全日制工作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兼职人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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