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8-06 浏览:292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一方或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主动提前终止(最常见的原因是员工辞职或用人单位解雇员工),

本条规定,发生六种情形(法律事实)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六个法律事实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天气转凉时解除劳动合同”或“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评估即解除劳动合同,如遇冷则解除劳动合同”。评估失败”?

答: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 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六项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唯一合法的、唯一的情形。除本文中的六种情况外,没有其他约定的例外情况。

例如劳动法,在非诉案件《上诉人深圳市传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六中字第3427号) )“本院认为”部分内容为:“川××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每年进行两次民主评议,乙方两次评议均未通过(及格标准为80分) ,将被淘汰,合同终止,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并且应该是无效的。以民主审查被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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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劳动合同到期。

这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最常见原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止时间。终止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工作任务的结束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面临着是否续约的选择。

续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合理期限(1个月)内完成续约。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使用劳动者,应如何认定其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如有异议,视为[1] ]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仍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不得减少工资。和工作条件。当然,“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具体案例请参见文末引用的《广港华辰运输有限公司与吴京才劳务》一文)本书对本法第十条的解释(2015年桂民二中字第364号民事二审争议案)。将继续按原条件执行,不能减少工资。和工作条件。当然,“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具体案例请参见文末引用的《广港华辰运输有限公司与吴京才劳务》一文)本书对本法第十条的解释(2015年桂民二中字第364号民事二审争议案)。将继续按原条件执行,不能减少工资。和工作条件。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当然,“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具体案例请参见文末引用的《广港华辰运输有限公司与吴京才劳务》一文)本书对本法第十条的解释(2015年桂民二中字第364号民事二审争议案)。

如果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条件,但劳动者不愿续约的,可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必须给予经济补偿;3.如果劳动者愿意续约,而用人单位不想续约,则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实践中,当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内容为“XX劳动者: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X年X月签订。当X日届满,公司同意在保持/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回复,告知您是否同意X, X, X, 年前返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相关手续,便于取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必须明确表示的意思 ”公司同意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在下列情况下可能出现劳动者“反咬一口”的情况。

但不能证明荣成出租车公司就涉及周琳重要劳动权利的劳动条件向周琳作出表态。不能证明“维持或改善”的含义,也不能证明双方就拟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条件的约定存在协商过程。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不能证明,荣成出租车公司已就在维持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周林作出了相应的声明。改善劳动合同,双方有约定,但周林不愿意续约。荣成出租车一审法院 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了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要求周林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周林没有不同意续约,认定荣成出租车公司应当向周琳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二是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中国职工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两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15年。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等历史问题,一些劳动者在现实中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交通事故律师,却没有缴纳足额的15年养老保险费(当然他们尚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当然会被终止;即使劳动者尚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过了退休年龄的,还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他们还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吗?目前,实践中存在两种有争议的观点,法律法规不一样,实践中的判断也不一样。关于这一点,笔者在本书对本法第二条的解释中已经详细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本案也可参考文末引用的《陈亮与丹阳乐天包装制品厂二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苏11民终2182号)本法第二条的解释,“

第三类是劳动者死亡,或者劳动者死亡、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人失踪和死亡的宣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丧失,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那么如果工人死亡,谁应该行使向雇主提起劳动争议的权利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

例如,非诉案件《王美清诉海阳飞扬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陆06民终4706号)内容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规定,王美清作为蒋崇强的妻子,可以在蒋崇强死后参加仲裁活动,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可以主张权利。飞扬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王美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美清代表已故丈夫向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其双倍工资、加班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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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用人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后,其法人资格将不可逆转地丧失[2]。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丧失,将导致劳动合同主体之一消失,劳动合同关系理所当然的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在非诉讼案件“永盛电脑硬件(东莞)有限公司与田伟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70号)中,“本法院认为“部分内容为:“永盛电脑硬件(东莞)有限公司盛公司被宣告破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永盛公司应该给田卫华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原因同上。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将导致劳动合同主体之一消失,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例如,非诉案件《鲍跃华诉临水县华方方煤矿劳动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广发民终字第586号)写道:“本案中,临水县县华芳煤矿因国家政策被确定为永久关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劳动合同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法第4条、第5条。据此,临水县华芳煤矿应当向鲍跃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六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底线,以免遗漏。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情况。又如前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这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深圳劳动仲裁律师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吗?暂时没有找到。

[1] 本书在解释本法第10条时已详细论述了该“视为”的效力。

[2]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破产前必须进行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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