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追诉的区别和法律性质有哪些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8-04 浏览:264

深圳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追诉的区别和法律性质有哪些,相对于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而言,是权利而非权力。因此,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关于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有多种理解。一般认为,辩护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的反驳、辩护和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狭义的辩护权具体体现为陈述权、举证权、提问权、辩论权、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广义的辩护权不仅包括狭义的辩护权,还包括其外延,如请求取证权、上诉权、上诉权等。甚至可以说,辩护权是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因为被告人的权利不同。行使该诉讼权的总体目的是为了抗辩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出现和辩护人的职业化是法治演进的重大发展。人们普遍认为刑事辩护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诉讼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弹劾诉讼的形式,其特点是:无视案件,程序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法官处于裁决的中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的仲裁者地位;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进行对抗和辩论;审判一般是公开进行的。此时,后世已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分。因此,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此类审判中,诉讼各方广泛使用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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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中间裁决债务纠纷咨询,辩护权的存在以及代言人、辩护人等的出现,标志着早期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形成。公元1世纪辩护权,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后,原有的诉讼代表和辩论原则逐渐发展为辩护人辩护制度。罗马皇帝关于辩护人角色的声明:“首先,所有的律师都为他们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保护,这样他们就不会超越功利、争吵和诅咒的界限,这样他们就可以做诉讼所要求的事情。深圳辩护律师它可以可见,古罗马的统治者看到了律师参与辩护,既能保护当事人,又能维持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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