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公开开庭。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7-21 浏览:255

深圳离婚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公开开庭。目录张赫诉李洪刚劳动合同纠纷案由播出劳动合同纠纷。张河诉李洪刚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报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怀民初字04495号原告张和。被告人李洪刚。原告张赫与被告人李洪刚劳动合同纠纷案,经本院受理后,由代理法官孙立军依法单独审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张赫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洪刚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张鹤称,2013年6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并聘请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北京市怀柔区湖广社区幼儿园提供劳务,类型工作是焊接。双方口头约定:总人工费18000元法律咨询在线,工程竣工后全额结清。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进入施工现场,同年6月28日竣工。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尚未结清。原告催缴上述劳务费,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开具借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劳务费。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2970元。 .

被告人李洪刚被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聘请原告在北京市怀柔区湖广社区建设幼儿园,并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开具借条,称原告欠劳务费12,970元。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 2014年6月,原告将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出庭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支持。深圳离婚律师本法院认为应偿还债务。被告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开具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院支持原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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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人李洪刚向原告张赫支付劳务费12970元。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在迟延履行期间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中国。77元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李洪刚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支付)。

深圳离婚律师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案例播报:北京市怀柔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公开开庭,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向北京市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法官孙立军2014 年 7 月 10 日文员周林[1]百度百科内容由网友共同编辑。如果您发现您的参赛作品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欢迎您使用我的参赛作品编辑服务(免费)参与更正。现在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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