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仲裁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19号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6-28 浏览:302

深圳劳动仲裁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高司法审查委员会(2008)19号关于印发《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省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按照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 年 10 月 10 日

关于应用某些问题的评论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本着公平、及时、高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诉讼时效

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工资扣减纠纷的时效为用人单位书面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一年。

第二条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当为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仲裁管辖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执行应有管辖权。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员工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为由金融律师,到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调解仲裁法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纠纷。

第五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劳动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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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或者调解完毕后履行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经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支付令申请失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关于仲裁期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理期限: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

(三)委托鉴定;

(四)其他应当暂停仲裁期的情形。

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调解书后,当事人通过受理程序非法请求撤销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后确认5日以上的受理期限,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审理。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胜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但当事人同意延期审理的,应当在裁决书或者调解书中说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作出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为由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审理期限届满的书面确认,并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财产保存与预执行

第十一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有逃逸、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意见连同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保证书、线索等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劳动者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客观上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执行的裁决,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时物业所在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会执行函;

(二)执行前裁决;

(三)奖励送达收据。

七、理解“一人裁判决赛”

第十三条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涉及多个项目,且按项目计算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四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第十五条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应当写明“调解后无效,依照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裁决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劳动者不服本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已受理的,裁定终止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裁的诉讼,应当一并审理对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抗辩。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裁裁决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裁裁决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和工人对仲裁裁决的不满。审查案件。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终裁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未规定的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是指违反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19号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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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止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规定拒绝质证。民事诉讼证据法庭”。但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并非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审查证据将导致案件事实严重偏离客观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盘问。深圳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再审,不适用本规定。

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适用劳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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