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伤害侵权时候,劳务雇佣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6-20 浏览:308

大家都知道,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又细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与单位提供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劳务纠纷咨询,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并负责劳动关系的管理,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更愿意承担风险。劳务提供者遭受人身伤害侵权时,劳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路13民终9462号)对徐宗平与沂水县广发预制件厂受害人责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应当先分析后处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徐宗平受雇于熊广发,在沂水县广发预制厂进行搬砖工作。熊广发是沂水县广发预制厂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7月24日,在熊广发的安排下,原告徐宗平驾驶一辆鲁QA××××号牌农用三轮车从沂水县广发预制厂运砖。一辆卡车在路边相撞。事故发生后,熊广发赶赴现场,与货车司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未报警,卡车司机将车辆开走。原告和被告不记得卡车的车牌。后来,原告徐宗平身体不适,到沂水市中心医院住院20天,一共花了44122.95元医药费。原告徐宗平在法庭上称,他只支付了3934.07元,其余40188.88元的医疗费用由熊广发预付。还发现原告徐宗平在本次事故中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2019年12月18日,原告许宗平到临沂沂水法医鉴定鉴定所进行鉴定,沂水四鉴所[2019]临鉴字第792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许宗平受伤构成10级伤残, 旷工期120天,哺乳期60天,营养期60天。 2020年5月11日,原告许宗平到临沂沂水法医鉴定鉴定所进行鉴定,沂水四鉴所[2019]临鉴字第792号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许宗平需再次手术去除内固定,费用约15000元。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践分析

1.劳动者在受雇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归属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徐宗平没有驾照,隐瞒了自己开车出去送砖的事实。他对事故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在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许宗平被允许驾驶车辆送砖,他对事故有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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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在提供劳务期间,第三人的行为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赔偿。第三方。”

3.body的作用域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用人单位,对方必须是个体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不能同时为自然人;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方面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主体不具有与劳动关系主体相同的约束。

4.学科的性质和关系各不相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从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务外,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只有财产关系,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他们是独立的,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判断员工是否为用人单位成员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否稳定到一定程度;(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关系;(4)@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否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劳动者从事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则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完成劳动如果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是主要生活来源,则双方的关系应确认为劳动关系,否则应视为劳动关系。在《张毅钟诉昆明市工商联一般劳动争议案 还确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上述第三、四特征,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存在经营管理关系,是 劳务提供者发生人身伤害侵权时候,劳务雇佣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内部从属关系;与工资相近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主要劳动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九条也规定,劳动者虽向本单位提供劳务(劳务),并领取报酬,但双方当事人不形成从属关系。就身份而言劳务报酬纠纷,不是劳动关系;如发生报酬纠纷,应根据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加工、定做、承包、运输)处理。

5.对象不同。劳动关系的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的对象是劳动;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存在,劳动作为“产品”存在,劳动是通过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而产生的。

6.科目被区别对待。劳动关系劳动者除劳动报酬外,还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7.确定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

8.雇主有不同的义务。劳动关系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多项义务,如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改变或避免;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上述法律义务。

9.内容是任意的,并受到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没有协商的余地。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干预程度强;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确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商和认定,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随意性强,受国家干预较少。

10.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因此,不能通过适用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动关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劳动者欺诈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法关于行使权利期限的规定不能申请撤销欺诈性合同。

11.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的不履行和违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是民事责任,而且是行政责任。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时限;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责任。

12.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劳动关系纠纷,一般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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