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律师AFP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5-25 浏览:246

作者:陈辉 律师 AFP WAP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 银行 保险 证券 基金从业资格证一、案例索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3030号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7年03月29日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某;

受托人:中泰信托;

其他相关方:潍坊市投资公司

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托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2016年7月11日,被告知涉案的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后,被告支付原告本金300万元和184,636.44元预期收益。原告只得另行寻找其他类似信托产品进行投资,而被告违约时,与涉案信托计划所涉及的投资条件相当的信托产品,其信托预期收益率已经降至6%以下,为此还提供了同业的产品收益,要求中泰信托承担收益损失。

有处理过信托逾期、亏损起诉的,笔者也是第一次碰到信托提前结束,按期兑付利息,受托人列为被告。

小知识:征信类信托

是指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共同合作,通过单-或集合的形式发行信托产品来接受或募集资金,并将资金运用到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各类政府项目之中以获取收益。为保障收益的有效实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会以自身能力为基础提供一定的信用增级措施。因其相对房产、工商企业类信托风险小,收益稳定,得到投资者的青睐。(挑选政信类产品四大维度见文末)

争议焦点:

1、《信托合同》中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是否系格式条款;

2、《信托合同》中既约定被告可提前终止信托产品条款又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等程序要件,参考哪一条?

3、信托公司是否保护委托人的最大经济利益,践行诚信、勤勉的宗旨。

三、裁判摘要:

原告认为涉案的信托合同系格式合同,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未对提前终止信托产品的条款尽到提示和提醒注意义务,相关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本院认为,对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制,立法原旨在于矫正失衡的契约地位,回归契约正义,保护合同相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所涉的信托产品系私募产品,针对的目标客户不同于普通投资人,原告作为投资信托产品20余年的主体,在金融领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不同于其他普通投资人。其在风险申明书上签署“委托人已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原告是在充分了解信托产品的情况下,选择了该信托产品,并且对于信托合同中就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项下不一致处,已经明知,而且愿意受该条款的约束。故而,即便原告关于信托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主张成立,被告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被告提前终止信托产品是专用条款赋予被告的权利,被告行使该项权利具有合同依据。当然,通用条款就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设置了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等程序要件刑事咨询,但是,由于合同明确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所以,被告在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时未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不构成违约。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须依照《信托法》的规定,本着保护委托人的最大经济利益,践行诚信、勤勉的宗旨。所以,被告在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时,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陈辉律师AFP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才是本院关注的重点。

经查,涉案的信托合同的融资方系潍坊市投资公司,融资的利率为年化率13%, 2016年5月,融资方向被告发出书面函件,表示现合同约定融资成本已经大大高于当时的融资成本(利率下降),请求提前行使回购权。被告考虑到其具体的议价能力,以及信托产品继续存续下去的风险,决定同意融资方的请求,提前终止信托产品。对此,本院同意被告的意见,认为其已经履行了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信托计划没有约定固定的信托利益和信托期限,仅约定预期期限是5年、预期年化收益率是9.3%,涉案信托计划被提前终止,并不违反合同关于预期期限的约定,何况原告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所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其次,此时,银行1-3年的贷款利率为4.75%,而融资方的成本则高达13%,信托计划除了需面临包括银行贷款利率下行压力在内的金融风险和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风险外,还需面临被告对融资方的追索成功率风险。所以,在此背景下,如果让信托计划继续持续下去,投资人的权益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为了尽可能地确保投资人的9.3%的收益权,被告综合评估信托产品的风险系数,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其行为具有适当性、审慎性。原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的违约赔偿之诉,需以合同相对方存有违约行为为前提金融律师,并且原告的损失计算依据必须科学、客观、合法。本案被告的违约行为并不存在,原告的损失依据亦不够充分。故而,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四、总结与启示:

如何选择政信类信托

1、区域

判断一个地区的情况是否良好,除了经济水平、收入水平、财政情况外,还应该看这个地区的市场成熟度、地理位置、发展前景等。建议普通投资者优选经济发达区域,如长三角、珠三角等,再选经济水平较强的一二线城市、百强县等。当然,三四线城市、非百强县也不乏优质、可靠的项目,但需要专业的研究机构严格筛选,把控风险。

2、财政

作为政信类信托的主要担保方和还款方,当地政府的财政情况非常重要。投资者可通过各地方政府、财政局、统计局官网查询各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判断地方政府实力。

(1)行政级别

在其他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行政级别越高,偿债能力越强、风险越小。同等条件下,东部城市总体比中西部城市实力强。

(2)政府收入

财政收入的绝对量是政府财政实力的体现,少于30亿的,不建议选择。其次还需要关注财政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如果同比增长低于国家的GDP增长速度,说明当地的发展势头不佳,过度依赖产能过剩或者下行趋势的行业,可能会影响未来债务的履约能力。

(3 )政府债务

包括显性债务(直接负有偿还责任的)和隐性债务(担保责任等)。政府债务率=(显性债务+隐性债务/2)/地方综合财力,政府负债率= (显性债务+隐性债务/2)/地方GDP ,一般信托公司定义该指标优良的标准是债务率不超过100% ,负债率不超过20%,这两个指标直观反映了地方的偿债能力。

3、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是基础产业信托最重要的参与方,也是主要还款主体,其背景、资质、实力、市场关系、发展情况等都需要重点关注。主要从正面、侧面两个角度判断。正面主要看融资方的背景、项目信息、企业财务信息、是否发债主体等。侧面主要考察融资方银行信贷状况、信托业务状况、小型私募融资状况等。

4、增信措施

政信类项目的担保措施一般包括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物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保证担保方面,必须要求实质性担保,即担保公司的综合实力要足以覆盖项目风险。土地抵押方面,由于政信类信托产品的融资主体多为当地政府下属国企,因此土地储备较为丰富,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是政信类信托常见的风控措施。应收账款质押方面,被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为融资方承接政府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欠款,目前的政信类信托产品多为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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