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广告在房产纠纷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律师解答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5-24 浏览: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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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久前,我在购物的时候,收到了一本商品房说明书。当时我简单浏览了一下,发现这个楼盘性价比很高。房子是欧式建筑。小区有人工湖网络侵权,湖上会养天鹅。. 看到这里,我立马被吸引了。之后和房子的售货员沟通,售货员承诺传单上的内容是真实的,房子建好后,肯定符合传单上的介绍。我和他签订了采购合同。房子交出来的时候,我发现传单上所谓的欧式建筑、人工湖和天鹅,根本就不存在。我认为开发商违背了他们的承诺,想要起诉他们并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但是,我不确定这些传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请问,房产广告可以作为房产纠纷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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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音频)) - 视觉资料;(五)电子资料;(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查询记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后方可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根据。

其中,“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书面材料。因此,任何以文字、图案、符号等形式表达一定含义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意思与案件有关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文书。你提到的房地产广告是书面证据。具体而言,在房地产纠纷中,房地产广告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运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但卖方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房屋。设施作出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的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卖方是商品房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房屋。设施作出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的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卖方是商品房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房屋。设施作出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的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它们应被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的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它们应被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的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这个问题是分两种情况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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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广告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卖方违反要约邀请的房产纠纷咨询,不视为违约;

(2)房地产广告中卖方对房屋的描述承诺会对买卖合同的订立或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如果卖方违反,视为违约。

照你说的,你说的房产广告可以作为证明。传单上描述,房子是欧式建筑。小区有人工湖,湖上会养天鹅。你根据这个做出判断,觉得房子性价比很高。可以看出,传单中对房子的描述会对房子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你是否签订买卖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传单构成要约。交房时,发现传单上的承诺是假的。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房产广告在房产纠纷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律师解答,您可以使用传单作为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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