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5-20 浏览:281

作者:陈辉律师法新社WAP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一、案例索引:

江苏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泰中商初字00173号

《江苏江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评审日期:

2015 年 8 月 18 日

二、案例简介:

客户:江苏江山药业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泰信托

其他关联方:昆山宇诚置业有限公司

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昆山玉城发展贷款单一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8000万元信托资金给被告,被告将信托资金转移给被告。贷款给标的企业昆山禹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公司”),用于投资建设房地产项目。

在履行《信托合同》期间,被告未履行管理职责,对信托事务处理不当,包括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借款条件提前向目标公司放款;禹城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上述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等,导致禹城公司将其出售未经授权的商品房,购买价款未能进入托管账户,信托财产遭受损失,被一一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中泰信托公司是否按照信托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2、江山药业公司要求中泰信托公司赔偿6000万元本金损失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

2010年4月,江山药业公司(受托人)与中泰信托公司(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江山药业公司将8000万资金委托给中泰信托公司,中泰信托按照约定信托文件显示,中泰信托公司以中泰信托公司名义将信托资金贷给禹城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某项目。贷款利率为12%/年,按日计息。中泰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金融律师,或违反其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江山药业公司有权要求中泰信托公司予以赔偿。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赔偿。

为保证禹城公司及时还本付息,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受托人与标的企业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受托人在完成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和强制公证后,向标的企业发放贷款。受托人将密切关注禹诚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督促标的企业按时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同年,中泰信托公司(乙方)与禹诚公司(甲方)签署《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营管理协议》,约定:为保证项目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及项目收益封闭式运营管理,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开立项目资金专项监管账户,甲方承诺通过上述监管账户结清项目资金的所有收支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在建工程抵押给乙方,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项目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甲方将商品房(预)售抵押给乙方,并完成(预)售依法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甲方保证将项目销售情况准确、及时、完整地告知乙方,并保证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不接受商品房买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的定金、预付款和购房款。并按约定的比例进入监管账户进行结算。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立即冻结项目资金专项监管账户,停止向项目资金专项监管账户划拨资金;解除借款合同或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清偿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2010年4月28日,中泰信托公司出具资金确认函,确认江山药业向其在兴业银行上海淮海支行的账户支付8000万元。同日,禹城公司向中泰信托公司开具贷款借条。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金额8000万元,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2010年5月28日,中泰信托公司向禹诚公司分红8000万元。

2010年5月28日,中泰信托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2010年6月22日,与禹诚公司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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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8月31日,禹城公司向江山药业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1年5月24日偿还1000万元,2011年8月8日偿还1000万元),利息75 1.5万元。

2010年7月8日,中泰信托有限公司向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对禹城大厦预售款专户进行监管的函》,同意禹城公司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付款进入中泰信托公司委托的浦发银行监管账户。

还查明,禹城公司开发的136套项目楼盘已对外预售,预付款未进入《房地产封闭经营管理协议》规定的监管账户房地产项目基金”。

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 1、中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发行信托资金和监督资金的义务。 《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中泰信托公司在完成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和强制公证后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向标的企业发放贷款。现有证据表明,中泰信托公司未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向标的企业发放信托资金,标的企业未遵守《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和《贷款合同》。根据协议,商品房预售款汇入监管账户,江山药业公司偿还20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后,无法偿还剩余金额及利息。对此,中泰信托公司违反了《基金信托合同》的约定,未能在资金投放、资金监管、资金回收等方面履行合理、审慎的义务。它的损失。

关于争议的第二点,根据《信托合同》,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信托财产因违反管理职责而遭受损失的,信托事务处理不当,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本案中泰信托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在线法律咨询,本院支持江山药业公司请求支付标的企业所欠信托资金6000万元本金。

判断结果:

被告中泰信托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山药业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

四、总结与启示:

这个案例的事实部分比较简单。笔者认为,客户在早期信托合同条款中,就贷款发放顺序和资金监管等方面达成了明确、详细的约定。受托人确信他输了,没有上诉。

但是,散户投资者没有这样的“待遇”。一般是信托公司的标准条款,对信托财产的监管责任进行了简要提及,含糊不清,难以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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