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车公庙律师诉讼案例原告:刘某福华一路13层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2-05-16 浏览: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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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车公寺律师诉讼案

原告:刘

被告:深圳福田车公庙某公司

经过审查,发现:

一、入职时间及职务:原告刘某于2010年4月7日进入被告人办公室,离职前曾任行政部文员。

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8日到期后,被告声称与原告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XX、原告等三人负责保管,但合同文本被上述三人带走,无法提供。被告人提供通知书、居委会证明、律师事务所供述、公安大队证明、会议纪要、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合同交接表等。员工合同。据悉,2011年10月28日,行政部要求所有未签订合同的员工重新签订,并且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上蛟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写着深圳福田车公庙律师诉讼案例原告:刘某福华一路13层,某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某、行政部负责人秦某某于2011年10月下旬到上蛟居委会汇报情况。劳务站让罗某某和秦某某回公司检查起诉离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签,需要签。某律师事务所的声明称,车公庙某公司董事长李某聘请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改进该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XX与罗某某副总经理座谈,开展劳动合同知识培训,提供劳动合同模板,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安全团队' 证明书称深圳劳动仲裁律师,2012年4月2日,被告工厂经理报告部分合同被盗。会议纪要称,2011年10月27日,罗某某主持召开例会,讨论签订劳动合同,秦某某出席例会。证人邱某某、许某某、陈某某、蒋某某证实,被告于2011年11月左右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协议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末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交接表和部分员工的合同反映了合同的签订情况。原告确认其有责任在 2011 年 11 月之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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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双方确认原告辞职前平均月工资为2400元。工资单显示,原告月工资如下:2011年5月2200元、2011年6月2270元、2011年7月2250元、2011年8月1339元、2011年9月2450元、2011年9月2450元。每月2344元,2011年11月2391元,2011年12月2621元,2012年1月3005元,2012年2月2730元。双方确认的费用报销单显示,2012年3月原告应支付2500元,2012年4月应支付781元。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理由: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以发现合同遗失后拒绝重新签订合同为由,主张解雇原告。

五、仲裁情况: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告于2011年4月9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向原告支付了费用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4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8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加发月薪2400元。仲裁庭裁定: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2.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工资表、通知书、上郊居委会证明、律师事务所声明、上郊保安队证明、会议纪要、证人证言、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劳动合同合同交接表、部分员工合同、本案开庭审理记录等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称,2011年4月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因是合同被负责保管合同的员工拿走,无法提供。但被告只提供了举报记录,并未提供调查结果。至于被告提供的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被告人应当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2011年4月8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

由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被告对仲裁裁决内容的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不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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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深圳市车工淼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

二、被告深圳市车工淼电子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款项。工资差26157.06元。

三、被告深圳车工淼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600元。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主张。

被告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迟延履行期间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

5元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深圳市车工淼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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