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4-03-28 浏览:140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该条规定,劳动者对最终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为终局裁决。 该法为雇主和工人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渠道:

(一)关于用人单位。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关于工人。 考虑到在保障双方救济权利的前提下,有必要让劳动者更方便地行使救济权利,为劳动者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 因此,本条规定以劳动者除外为最终决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享有上诉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赋予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的绝对金额虽然较小,但对于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劳动者来说,这些资金可能是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 因此家庭法律咨询,有必要对工人的救助渠道进行特殊、更加细致的处理。

(3)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 有些用人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花费金钱、人力,利用自身优势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围堵,劝阻工人这样做。 该法规定的终局裁决,可以有效解决一些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

本文关于劳动者诉讼权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二)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不存在任何法律限制。 仅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提起诉讼。 如果员工认为仲裁裁决对自己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 如果员工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劳动仲裁法,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三)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起诉权利,裁决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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