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频发的三大纠纷,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8-28 浏览:137

不当的股权转让会引发股权转让纠纷。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股权转让中经常发生的三大纠纷。 是由于忽视股权性质而导致协议无效而引发的纠纷;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协议未生效而引发的纠纷和纠纷。 下面公司小编就为您介绍一下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1、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对外投资货币财产、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本案中,虽然涉案股权已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权转让中频发的三大纠纷,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涉案股权的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市场的目的是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并避免损害某些国家的利益。 本案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进行股权转让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认定无效。

2、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无效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或者经批准、生效前须办理登记等手续。 当事人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辩论结束前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逾期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没有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得转让。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须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但按照当事人约定,以王先生兄弟名义持股,实际上是为境外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行为包庇。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目的违法,合同无效,故协议无效,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未履行审批程序,故王先生请求工商不支持变更注册。

3、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金牌律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股权纠纷,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性特征,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信任和合作基础。 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的稳定性,同时保障股东退出的自由。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在法律适用方面,原则上,股权转让协议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与一般商业合同类似。 但也应注意,股权转让涉及集团稳定性,应遵守集团法(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规则,尤其是程序规则。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首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协议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确定。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