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金家属委托为其辩护并没想到是“一案两凶”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咨询案例 日期:2023-08-27 浏览:86

记者| 编辑赵萌| 曹林华1

2005年4月,当朱爱民律师决定接受王树金家人委托的辩护时,他没想到这场官司一拖就是15年,更没想到的是,这次辩护让他陷入了艰难而尴尬的境地。 ——有必要帮助王树金争取司法机关认定更多的杀人案,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有利于他的辩护。

2005年1月,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河北人王树金在河南荥阳被抓获。 在承认自己在河北广平的五起犯罪事实后,他还声称自己于1994年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里奸杀了一名妇女。该案的“凶手”聂树斌已于十年前被处决。 截至目前,该案因“一案两命”而引发舆论关注。

2006年3月9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书金提起公诉,对王书金供述的6起案件中的4起提起公诉。 但王书金对广平县强奸妇女案以及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发生的聂树斌案供认不讳,并未被起诉。 王书金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不服死刑,上诉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未查明。

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首先需要保护王书金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他还要帮助王书金争取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鉴定。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 这两项看似“矛盾”的任务考验着律师的职业道德,一度引起法律界的热议。

律师应该始终同意客户的意见吗? 当当事人的意见违背法律或常识时,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该如何为极少数“认罪”、“求死”的当事人辩护?

就像一堂“迟到的”法律教育课,围绕此案进行了15年的法庭辩护和公众讨论,这些问题的共识也逐渐清晰。 界面新闻梳理了王树金案中辩方和检方的主张、策略等观点,以窥见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博弈和艰难进展。

客户未提出任何辩护要求

聂树斌案因“一案两起杀人案”引起关注后,朱爱民经媒体记者介绍,同意免费为王树金辩护。

2005年4月20日,与王树金同住的女子带着两个孩子从河北来到北京。 由于两人尚未领结婚证,且王书金的孩子未成年,女子以王书金孩子监护人的名义委托朱爱民担任王书金的辩护律师。

朱爱民告诉界面新闻,当时,该女子并没有像其他刑事案件委托人那样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她说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房产律师,为他在北京找到了一位好律师。” 表示,签署委托协议后,她不想打扰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朱爱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此后15年没有与王书金家人联系过。

当年5月初,朱爱民开始申请会面。 他在从北京到邯郸广平县的路上不断奔跑,会议屡屡受阻。 当时还没有高铁,所以他先乘坐绿皮火车,然后再转乘汽车。 来回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 直到当年9月17日,朱爱民才第一次见到王书金。

朱爱民对王书金的第一印象是“很木讷”、“愧疚都写在脸上”。 当时,王树金说话带着河北、河南边境的口音,朱爱民却“一个字也听不懂”。 由于案情严重,多名警察前来开会。 朱爱民仅与警方的“翻译”完成了第一次会面。 会议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朱爱民背了五六页纸。

朱爱民说,王书金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结局,“他多次告诉我王书金家属委托为其辩护并没想到是“一案两凶”,我已经量好刑罚了,我逃不掉死亡”。 因此,王书金并没有提出要达到什么样的防御效果,“他坚称康某华(聂树斌案死者)是他杀的,不是为了救他的命,而是为了他灵魂的安宁。” ”

继聂树斌案引发公众关注后,王树金案的走向也备受关注。 但2006年3月,邯郸市检察院起诉王书金时,他供述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没有被列入名单。 一审时,王书金明确表示该案是自己的过错,朱爱民表示支持,但他也感到自己的角色有些尴尬。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无权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但此事并不存在辩护权,因为我们没有说出来,”他告诉法庭。

2017年3月,王书金一审被判处死刑,但王书金不服,因上述案件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诉。 朱爱民继续为他辩护。 2007年7月31日,该案首次二审开庭。 朱爱民表示,王书金在聂树斌案中的供述是“有重大立功”,有自首行为。

有人认为,“立功显赫”的想法是一种防御策略,意在保住王书金的性命。 朱爱民否认了这一说法。 他认为,即使法院认定“重大立功”成立,王树金仍对多起杀人案负有责任,这不会改变最终判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宣布撤销原判,聂树斌无罪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平反聂树斌案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不容置疑”,并没有提及王书金涉案。

但朱爱民认为,客观上王书金对涉及聂树斌案的供述引起了关注,后来王书金迫于办案机构撤口供的压力,仍坚持承认该案是他自己的。 应设立“重大立功”表现。

朱爱民表示,即使聂树斌的案子得到了平反,但他的辩护仍不足以让王书金“保命”。 这不是他的本意,王书金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 他之所以认为王书金有“重大立功”,是为了践行法律正义原则。 “他有罪,难逃一死,但他有功,所以不能因为有功而得到认可。”

“法律的公正不仅仅在于结果,更应该体现在审判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细节中。” 朱爱民说。

“认罪”论点站不住脚

2013年,河北省高院重新开庭二审“沉寂”六年的王树金强奸杀人案。 此次庭审上演了刑事审判史上前所未有的辩方与控方“角色互换”。 朱爱民坚称王书金应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负责,而公诉机关则有力地证明王书金对此案没有责任。

当时舆论和法律界大多数人都认为聂树斌案的真凶是王书金,但也有人认为王书金是用多罪名来延长司法程序,多活几年。 。 对于律师是否帮助委托人当庭“认罪”、是否符合律师执业道德、是否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朱爱民并不认同“认罪”论。 他认为,根据案卷材料和对王书金的供述,可以确定聂树斌案的真凶是王书金,“他在供述康某华是被他杀害时并不认识聂树斌” ,他的供词也没有改变。”

他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王树金承认自己杀害了康某华,希望法院认可其犯罪行为。 辩护律师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争取法院的支持。 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们习惯了律师为委托人无罪、轻微犯罪辩护,并以尚未查明的罪名提出上诉。这确实是律师为委托人辩护的第一例,但这也是委托人的现实表现。”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可以理解。”朱爱民表示,王书金的行为看似无理,但却符合事实、符合法律,辩护律师应予支持。

经过7年的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2020年11月24日,王树金强奸杀人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经鉴定,为王书金作品。 至此,王书金已被认定为三起杀人罪,法院判处王书金死刑。

王树金因供述中未认定他对聂树斌案负有责任,向法院提起上诉。 朱爱民将继续为他辩护。 他表示,这次辩护的意义不仅是对聂树斌,也是对死者康某华,“帮助他澄清这个案子,让他走上一条坚实的道路是我的责任。”

“以前都说聂树斌案是‘一案两杀人’,但现在聂树斌已经平反,王书金的身份还没有确定,该案就成了‘一案无杀人案’。” 朱爱民表示,他会尊重王书金的意见,请求法院认定该案是王书金所为,“我们也应该给康华的家人一个解释。”

备受争议的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界面新闻记者咨询多位律师和法官了解到,委托人“认罪”、“求死”的案件非常少见。 只有一位律师表示,他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并且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进行辩护。

2018年12月,四川某地男子卢某某因不满征地补偿,在公交车上引爆自制炸弹,造成17人受伤,但无人死亡。 2019年11月,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卢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限减刑。 但反常的是,卢某某不服判决,上诉法院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

本案辩护律师田某告诉界面新闻,律师应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绝对认同委托人的观点。 当律师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行使独立性。 辩护权。 “独立辩护的权利不受委托人意见的限制。” 他说。

本案上诉过程中,田律师认为卢某某供述犯罪事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按照“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为其罪轻辩护。 。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缓期执行。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是否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法律适用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

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孙云康律师指出,法律界对此并无共识。 正方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无罪、犯罪轻微、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但反对者认为,辩护人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辩护律师行使的独立辩护权不能超越委托人授予的辩护权限,应与委托人共同维护。 一致。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向界面新闻分析,职业道德要求律师首先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委托人的要求合理合法,他自然应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变更建议,如不能说服,可以选择退出辩护。

田文昌指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守则》,律师“应当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原则开展工作”。有利于当事人,不得提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异议,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 因此,律师不应该在法庭上与委托人作对。

田文昌说,在他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中,从未见过主动“认罪”、“想死”的当事人。 这种罕见的情况应该得到特殊对待。 如果证据确实证明当事人供述的犯罪行为存在,虽然“感觉违反了律师的正常工作”,但还是有必要支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法院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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