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律师被判诈骗数额应扣除律师代理费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7-26 浏览: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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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假办公室,说可以“建立联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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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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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师执照的他,自称是知名律师,还做刑事辩护广告,甚至谎称“有关系可以减刑取保候审”骗钱骗物......日前,南京高淳一名“李鬼”律师因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20万元,并返还尚未提取的赃款22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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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唐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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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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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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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咨询热线_法律服务工作者_法律服务所

广告提供“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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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王某在南京高淳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挂上“高淳律师事务所”的牌子,经营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项目。但王某的“生意”并不止于此,没有律师执照,他就晒出可以进行刑事辩护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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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以收取律师费、勾搭减刑、争取缓刑、取保候审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苏国卡、贵重香烟、现金等共计68万余元。

\n在案件的“陈述”中,王 还以某律师事务所

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了“空白委托协议”,并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几位律师私下合作,由王某提供案源,律师负责会见、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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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行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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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法律服务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称,王某客观上长期与有资质的律师合作,他只负责联系案件,律师实际办理案件合法有效,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即使发现欺诈,也应从律师费和预判费中扣除欺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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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欺诈罪并退还赃款

\n试用后,

高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其所在单位工商登记为“某法律咨询服务事务所”,其外部标志为“某律师事务所”,并宣传“刑事辩护”;没有律师资格证,自称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 在接受委托期间,以需要联系、帮助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刑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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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王某以面谈费、律师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安排其合作律师专门参加会见、辩护,相关工作合法有效完成后,应当从涉嫌诈骗金额中扣除上述名义收取的共计3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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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返还尚未提取的赃款22余万元,并依法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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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是为了防止“李鬼”律师

\n“有时候自称'律师'的人不一定是真正的律师!”刘娟说,一个

高淳法院法官补充说,根据中国《律师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因此,如果发生事故需要找授权代理人,一定要仔细核对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现场核实,并按正式程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防止遇到“李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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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那些声称自己“在公诉法上有熟人,需要花钱赚点钱”的人,一定不要相信,谨防上当受骗。刘娟说,从事冒充律师的法律服务经查实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o“:”en“,”sentLen“:{”srcSentLen“:[22,1,1,17,56,56,5,15,19,11,19,58,42,5,88,5,72,5,71,5,77,27,5,18,164,5,98,5,70,5,21,90,91,5,38,74,4],”transSentLen“:[66,0,1,30,252,235,5,33,53,21“李鬼”律师被判诈骗数额应扣除律师代理费,45,186,141,5,337,5,306,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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