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是怎样的?如何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7-24 浏览:126

现在人们都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因为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买房的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在买房的时候都会遇到纠纷。 当出现房产交易纠纷的时候,大家肯定可以自己解决,但是如果自己解决不了的话,很多人就会选择起诉。 那么,房屋纠纷是怎样的情况呢? 寻法网小编为您准备了相关资料供您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法律的相关知识。 为了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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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8日,秦某与林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将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某小区的一套动迁房出售给林某。 合同约定了面积、总价、交接时间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林某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货款,秦某也开具了收据。 随后,林某将房子重新装修并入住。2013年7月,秦先生办理了房产证。 林先生了解情况后,要求秦先生按照购房协议无条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律师事务所排名,秦先生要求支付房价上涨的补偿金。 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遂产生争议。

乍一看房屋买卖纠纷是怎样的?如何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本案是一起非常常见的房屋交易纠纷,也是昆山地区最常见的需要办理拆迁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件。 买方通常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履行转让程序。 然而,在本案中,笔者作为购房者的代理人,发现在搬迁协议中,安置人是秦某及其妻子王某,而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收据均没有王某的签名。 这种情况在动迁房销售中并不少见。 由于房产证一般是在安置协议签订五年后发放,与一般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相比,购房者很容易忽视谁是房屋的真正主人。 另外,即使明知是夫妻双方所有,也经常出现夫妻双方代替对方签字的情况。 从本案来看,该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共有人王某的签字,属于待生效合同。 如果王某不认可本合同房产纠纷案例,则本合同无效。 既然双方已经发生了争执,王某肯定是希望通过不批的方式来使合同无效,然后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房子如果能退回就应该退回,这对于购房者林某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林某能否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地产必须办理完登记手续才构成善意取得,而本案的诉讼起因正是被告拒绝办理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那么本案的突破点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解释:“夫妻双方不得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款是婚姻法中合同法的专门规定。 那么原告林某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就成为了关键。 本案原告购买房屋时,被告称其妻子已同意出售该房屋,且在购房合同中被告还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晰、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这一点已得到中介证明。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秦某与王某共同居住在千灯一小区,距离发生纠纷的房屋不远。 提交人在庭审中指出,房屋移交至今已有5年左右的时间。 这么长的时间里,王先生也在当地,不可能不知道房子已经卖掉的事实。 随后,法院也采纳了提交人的观点,判决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并由秦某、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结合本案,如果王某居住在外地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他很可能无法知道自己所共有的房子已被秦某卖掉,那么笔者认为与本案有较大区别。 如果认定这种情况属实,笔者认为,说合同效力待定更为合适。 另外,如果秦某、王某不是本案夫妻,而是其他亲属,能否参考上诉案?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类似,但在检查自己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房子被卖掉时,需要更加谨慎,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居住地、年龄、精神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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