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可以选择离婚结束这种困境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5-30 浏览:140

当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他们可以选择离婚来结束这种困境。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分割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在实际操作中,这方面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太多了。 这就需要双方理性对待和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呢? 来看看我整理的这个案例吧。

一、案例: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买房筹备结婚。当时,他们以李某名下的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李某支付了首付15.8万元,随后两人结婚。 2001年3月取得房产登记,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同年5月,双方共花费7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5年两人领取公积金临时还款20万元,剩余贷款于2006年初全部还清。2006年底,由于第三者的出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时可以选择离婚结束这种困境,李某与张某关系破裂感情破裂,他们到法院起诉离婚。 李某声称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并同意返还12万给张某共同偿还贷款。 张某不同意李某的说法,认为除首付外,其他房贷均在婚内还清。 他为房子的收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从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来看,物业增值速度很快。 张某愿意将首付的本息各付一半给李某,同时申请对房屋进行估价,然后由双方平分。 双方极力调解无意,法院也认为难以分割房产。

2.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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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价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升值或下降。 在升值的情况下,非产权方有权分享升值,那么当房产贬值时,是否也要分担损失呢? 否则是否还有权要求赔偿连带还款和装修部分? 事实上,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公? 一方参与还贷、装修等,是对房产的一种贡献劳动仲裁,这种贡献不会因房产升值或贬值而影响其质量。 在房地产升值的情况下,基于公平性的考虑,法律可以特设主张分享基于贡献的升值。 在房产折旧案中,当事人还贷装修只是拿回了与之前付款相符的应有补偿,没有理由批评当事人并要求其分担损失。损失。 这看似不对称,但并非不公平。

离婚时尚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抵押房地产不能分割,可以暂判给一方使用; 取得所有权登记的抵押房地产可以分割。 婚前由一方抵押,婚后共同偿还的房产,只要婚前由一方办理抵押贷款,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即可,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抵押房产的权属另有约定的,无论产权登记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均应认定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配偶参与还贷婚后不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同时,婚前一方抵押贷款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已偿还的贷款中配偶已偿还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有连带装修等其他情形的,由产权人赔偿。 财产增值的,财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对财产进行补偿。

上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案例非常典型。 在夫妻财产中,房产是非常重要的固定资产。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即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屋的产权也不能改变。 房产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承担的借款,另一方有权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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