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怎么办?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3-29 浏览:161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5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和运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19]798号),明确将律师服务收费全部纳入市场调整后的价格不再是本应由政府制定的商业服务收费项目。 这意味着婚姻、继承、工伤赔偿、劳动报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集体诉讼都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比例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4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我国在对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作出指导性规定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面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面放开取消政府指导价。 全面放开律师服务费和基层法律服务费,取消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人民法院对律师诉讼代理费的审查,既要注重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法院认定约定的60%风险代理费有效,判决被告田家才向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律师费421560元【702600元(赔偿金1053900元-车款351500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60%]。

民事判决书全文如下:

附:判断

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益州路与平安路交叉口,金泰华府南府3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0942。

被告人:田家才。

被告人:王恩杰。

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3234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按银行两倍计算同期贷款利率,直至还清)日)。 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系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田家才与被告人王恩杰为夫妻。 2018年5月,两被告人夫妻关系期间,出资35.13万元购买了一辆A6L-2018款奥迪轿车(车架号LFV3A24G1J3039184)。 因车辆质量问题,被告人田家才委托原告律师代理其与郭鹏、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索赔要求退还货款35.13万元,并承担三倍赔偿金105.39万元。 被告田家才(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本协议条款的达成应以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风险告知为前提。律师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其中,第五条协议规定:甲方按风险代理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基本代理费3000元; ) 40%至60%的赔偿金,甲方抽取40%,乙方抽取60%。 甲方应在收到增加赔偿金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七条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结。 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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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达成后,被告人田家才向原告支付基本代理费3000元,原告委托律师牛中元、季川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 被告人田家才与案外人郭鹏、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进入一、二审诉讼程序。 一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1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1、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本案发生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田家财的货款35.13万元。判决生效,增加三倍赔偿田家才支付105.39万元,同时田家才将一辆A6L-2018款奥迪轿车(底盘号LFV3A24G1J3039184)退还给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均支持田家才的诉讼请求。 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田家才不再要求归还车辆。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称:田家才不再要求华城公司归还车辆,实质上意味着他不再主张退还车辆并要求华程公司退还购车款是田家才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该处分对华城公司无害,不违法。 本院认可。 因华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田家才请求的三倍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华城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田家才不再主张返还车辆,本院应改判。 判决书:1、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第1项修改为: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田家才105.39万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2、驳回田家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青岛华程汽车服务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田家才的银行账户6228××××6119汇款1071345元(含律师费),本案结案。 田家才收到赔偿金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的律师费105.39万元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焦点在于:1、2018年8月1日律师收费标准,原告与被告田家才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满足原告支付代理费的条件; 2、这种情况下代理费应该怎么计算? 是否应支持索赔。

本院认为,对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登记、其他手续需补齐方可生效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附加条件使合同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无效。的条件。” 涉案《风险代理协议》并未将不换车、不退车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协议第七条明确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原告律师实际代表被告出庭,达到了诉讼目的。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条件已经具备。 至于被告主张“在本案不换车、不还车的前提下,不具备《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规定的支付代理费的条件,不应支付代理费。付”,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反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关于《风险代理协议》规定的代理费用计提比例的有效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2006〕611号)第四条规定: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政府指导价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代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由市场收取的费用”;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需要进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g 案件:(1)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费”;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实施风险代理费,应当签订风险代理费。与委托人签订费用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高于目标的30%收费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律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监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比例没有限制;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规定。从本条规定来看,范围可以适用风险代理费的案件,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发改价[2014]275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不限制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及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费用除外,适用政府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费用按市场调节价执行。 1.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中自诉人、被害人的辩护人;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权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养老金、救助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补偿金(补偿金) 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3.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于2017年8月7日发布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物价费发[2017]70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在市场上实施。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部门制定行政部门制定:(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赡养费、抚恤金、救助金、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人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补偿)等公共利益。 3.代理公民向国家请求赔偿的案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7]70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客户通过谈判; 第五条 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范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限制部分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范围完全一致(发改价[2014]275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6月26日转发(鲁发改岑[2019]6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和运营服务收费的通知》,第一条通知:《进一步简政放权。为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决定放开普通道路车辆抢险抢修服务费、车辆技术鉴定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制服务费、补发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的费用、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等经营服务费”;第三条规定:“上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 2019.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物价函[2016]54号),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物价费发[2017]70号)同时废止。”可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律师服务放开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取消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对律师行业收费标准作出指导性规定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从全面实行政府指导价到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再到全面放开取消政府指导价。 具体而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有条件地允许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国发改委〔2014〕2755号通知》规定的部分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民事诉讼代理行为涉及民生保障的部分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继而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定价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19〕798号)取消政府指导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在审查律师诉讼费用时,应以委托人的利益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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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在本案中,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范、管理规范而非生效规范,不属于合同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 不直接影响民事合同有关条款的效力。 二是,涉案《风险代理协议书》于2018年8月1日根据(发改价[2014]第)号、(鲁价非发[2017]70号)《风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签订。山东省律师服务费田家才提供的原告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法律服务费不实行政府指导价,适用市场调节价的案件范围。 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田家才关于“风险代理费不能超过30%我国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怎么办?,本案《风险代理协议》约定的支付比例超出部分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涉案《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自2018年8月1日签署《风险代理协议》后,田家才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 田家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的签订存在其所称的“隐瞒、欺骗、不正当竞争”行为。 《风险代理协议》称,“乙方依据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在向甲方(田家才)告知风险的基础上履行了协议条款。” 因此,涉案《风险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费用计提比例有效。 田家才称“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未告知相关法律风险,涉及隐瞒、欺骗、不正当竞争,实质上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与被告田家才在本案中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关于焦点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应尽的义务。 原告与被告田家才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原告委托牛中元律师、季川律师提供代理服务,参与诉讼程序。 经与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调,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内容。 至此,合同目的已经达到,案件已经审结,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被告田家才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关于给付标准:《风险代理协议》第五条规定“调解或判决的增加额(除更换或退车以外的部分为增加的赔偿额)分为四项或六项。即,原告获得60%,被告获得40%,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鲁13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书只有一个正文,即判决青岛华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田家才105.39万元,不涉及换货、退货,故应认定本案被告获得赔偿105.39万元及涉案车辆;终审判决增加70.26万元(105.39万元)元赔偿款-车款35.15万元),且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更换,故增加部分由被告支付代理费。最终判决按照约定。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对涉案车辆进行价值评估,且货款不明,本案不予审理。

本案系原告请求被告按照赔偿金105.39万元的比例支付代理费而引起的纠纷。 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支持。

被告人王恩杰与田家才虽为夫妻,但王恩杰并非涉案《风险代理协议》的合同相对人,也不是本案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即(2019 ) 鲁13民终2829号案。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婚姻律师,被告人王恩杰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应驳回原告对王恩杰的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家才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21560元【702600(赔偿金1053900元-车款351500元)×60%】 .

二、驳回原告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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