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如何理解?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3-16 浏览:141

近期有不少粉丝和读者向小编咨询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况,以及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那么,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以及如何理解这些情况。

1、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有权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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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违纪,强制进行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援助,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恕不另行通知。 通知雇主。

2、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因病或者因非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限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法第三十六条 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如何理解?,取决于用人单位主动还是劳动者主动。 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反,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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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同意续约;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吊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任务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济利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补偿。

第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的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工资,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单方面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裁减职工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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