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是怎么回事?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3-13 浏览:207

广告“疼,轻点,女领导小声哀求合同律师,他实在忍不住了

X

律师代写合同_苏州 合同 律师_合同律师

高攀律师:

1、实际施工方与名义承包方相对,一般指非法分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方。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一)实际施工活动,包括在施工过程中采购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缴纳水电费等; (二)参与建造合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收藏行为。 下列情况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一)建筑企业内部职工: (二)外来务工人员、施工人员、与非法分包单位无施工承包关系的施工队、班组成员或非法分包商。 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企业律师,只能基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承包)人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多次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承包人。

苏州 合同 律师_律师代写合同_合同律师

2、对于多次分包或分包的工程,如果实际施工方起诉合同相对方或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合同律师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是怎么回事?,为查清开发商欠工程款的数额,总承包方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其余不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调查的违法分包商、分包商不得追加为诉讼对象。

3. 实际施工方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分包商、分包商、总承包方或开发商提起诉讼时,如果开发商与承包方尚未结清工程款,原则上以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单位有合同关系的原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结清工程款或尚未结清但欠款范围明确的,可认定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大于工程款承包商欠实际施工方的款项。 直接判决发包人在承包人欠实际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范围内对实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未清工程款的范围,意味着判决书必须明确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和数额。

4.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费,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费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费的数额和支付理由,并有对付款有特别约定、承包人的授权、生效裁定的确认,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委托律师

联系律师

深圳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
咨询电话:13537552121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