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实要做到诚信、优质、高效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04-20 浏览: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一条 主任负责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 律师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实,应当诚实、优质、高效,服务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负责地处理法律咨询业务,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咨询合同的各项职责。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必须明确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出的措施和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合理、妥善处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过程。依法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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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时,要保证委托合同内容齐全第一条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实要做到诚信、优质、高效,会议、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法律文书,取证合法、事实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在办理图书代理业务时法律服务所,要观念正确,合理合法,引文准确,逻辑清晰,句子流畅;

(四)回答法律咨询劳动仲裁在线咨询,热情、及时、正确、合法、合理,做清晰准确的记录;

(五)法律意见书、答辩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办理进展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已办结的案件应该及时退还给客户。。

第三条 本所应当随时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案件受理、办案、结案等主要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满足第2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验收程序不完整;

(三)没有代理或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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