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无罪案例已达三起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3-03 浏览:219

刘路大楚刑事辩护 2022-04-12 21:45

好久没写文章了,很担心自己的写作水平会下降。 有律师表示,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法律研究能力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只有努力,才能保持专业水平无罪辩护,否则迟早会被淘汰。 因此,虽然文章不需要高产,但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停笔。 任何人取得一点成就都很容易,但如果沉醉于过去,为惰性找理由,则是职业衰退的先兆。 今年肆虐的疫情对律师业务尤其是刑事辩护业务造成了很大影响。 回顾今年的刑事案件辩护,出现了三起不起诉案件。 第一个是许昕先生推荐的鹦鹉案。 ,本着天理人伦的原则,做出了不起诉的酌情决定权。 第二案是3月22日检察院拒不执行对Z的判决,第三案是4月8日对L的盗窃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疑问。犯罪。 、证据裁判标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到目前为止,今年已经发生了三起无辜案件。

感谢办案检察官秉持正义,感情办案,坚持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祝当事人一切安好。 当事人和家属也对辩护律师表示感谢和称赞。

本文就拒不执行判决罪二的辩护意见做一个总结,分享给大家批评指正。

辩护观点

指称Z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对他的指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的证明标准。 意见 检察机关对他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可以认定有罪无罪的认定标准是:以隐匿、转移、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移财物、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物或者与上述行为相当的行为,致使财物无法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有财物可供执行,而未作出判决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构成犯罪,则上述两种内在逻辑必须统一,必须同时满足:

1.根据犯罪构成要件,隐匿、转移、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移财物、以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物或者等值的行为必须判决,判决不能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

2.有可供执行的钱财房产继承咨询,但有上述作出法院判决的行为不能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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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某建筑公司有5000万余债权可供执行,法院已查封等值土地使用权,债权有保障,债权未通过隐匿、转让等方式实现、故意损坏财物或无偿转让财物。 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前述行为等同的行为,即不履行被法律认定为财产无法执行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诚然,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判决未被认定为不可执行,不构成犯罪。

1、生效判决确认浙江某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上对案外当事人有5000万债权,并保全了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判决是公开的,判决确定的债权是公开的、真实的,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隐匿、转移或者故意毁坏财物。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客观的犯罪行为,他自然是无辜的。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2、行为人控制的浙江某建筑公司账户在执行期间虽有现金往来,但资金所有权归属于该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所有。 隶属关系无效,谁投资、谁支付、谁履行义务,谁就享有权利。 关联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享有开发商以其名义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关联公司将该等款项支付给实际承建商,不构成执行障碍,而是按照关联协议实际支付给实际承建商。 工程款。

3. 少部分资金为建设公司和实际施工单位共同投资承建工程,工程资金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该部分应收款用于支付建筑公司职工工资、社保、办公费用,是的,这是保障公司生存权所必需的,不属于隐匿、转移、毁坏财物的行为,并且这不是故意抗拒执行。

4.法律对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顺序没有强制性规定。 如果有资金、债权、房产等财产,只要保留份额,就不构成犯罪。 公司没有先行支付执行金。 虽然不当,但保留了巨额执行债权,也就意味着没有逃避执行,当然不构成犯罪。 如果要对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进行追究并开个先例,以此类推,很多被执行人都可能涉嫌犯罪。 这显然违反了刑罚规律和刑法谦虚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犯罪嫌疑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缴纳法院执行金,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拒不执行判决的后果不复存在的。 Z 是一位私营企业家。 最高检意见:对于民营企业,可以抓的不抓,不抓的不抓; 可追可不追究的不追究! 根据中央关于民营企业“六保六稳”的意见,建议按照法定罪刑法定原则和谦虚原则,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刑法。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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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浙江某建筑公司及其下属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退还第三人定金并承担利息。 该案尚未执行,但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建筑公司账户内有资金,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金,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涉嫌犯罪,故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负责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构成刑事责任罪。 但当事人前期相信别人的话,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抱有侥幸心理,所以总是掉以轻心,置之不理,听之任之。 当检察机关通知公司负责人在一周后的某一天认罪认罚时,完全出乎意料。 如果他最终被判有罪,对他和他的家人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可想而知,他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有多大。 就在公司负责人走投无路、束手无策时,公司陈经理向公司负责人极力推荐我担任辩护律师。 我和陈经理两年前是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认识的,平日里没有任何交流,但据陈经理说,他一直在关注我发表的辩护案例、媒体评论和相关研究文章等,水平非常高可靠的。 公司负责人在面临牢狱之灾,焦急万分的时候,极力推荐我做辩护人。 后来我才知道,为了说服董事长委托我担任辩护人,陈经理专门给我写了一封信,介绍我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真的很感人。 俗话说“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成人之美,互相期待,互相帮助,也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

我接受委托时,距检察院通知认罪认罚之日不到一周。 接受委托的第一天,我就立即到检察院查阅卷宗。 经过分析研究,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的直觉,判断本案不构成犯罪,无罪抗辩充分。 如果提交了有利于当事人的非被告证据,则可以否认有罪指控。 时间不多了,救人犹如灭火。 我几乎是一口气看完文件、构思、写出《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一目了然”的表述,提出清白观点并充分论证,力求使办案人员理解和采纳辩护意见周密,最终形成了六千个案子。 多字“法律意见”。 接受委托的第二天,根据我的无罪辩护意见稿,我就几个无罪要点与分管检察官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分管检察官认真耐心地听取了我的意见。 最后,让我准备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原通知的认罪认罚程序暂停,我仍按原通知时间到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证据,并与律师进行了沟通。 凭着平时办案经验的直觉,我判断这个案子有作案的可能,心里甚至还有些高兴。 一周后,我和委托人及其亲属,以及之前涉案的王鑫律师一起去了检察院。 我在一个小会议室里与王鑫律师和检察官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交流,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只有周密的计划,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根据长期形成的成熟辩护观点的肚皮稿,原理简单,逻辑清晰,表达意见通俗易懂。听了律师的意见后,虽然主管检察官没有表态刘录无罪案例已达三起,从他对律师意见的重视程度来看,他应该同意律师的一些观点。主管检察官最后强调,认罪认罚暂缓执行,并且需要补充侦查,继续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整个沟通交流过程比较顺利,3月22日前几天,检察院通知当事人和律师不起诉该案的决定的执行者。 由于疫情原因,不起诉决定书邮寄给了当事人和律师。 至此,本案无罪抗辩安然无恙,委托人对律师十分感激。

本案未被起诉。 我们应该感谢检察机关坚持法律标准和证据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避免了冤家冤屈。 我们应该向他们致敬。

理解

刑事辩护要抓住庭前辩护的黄金抢救期。 如果案件存在犯罪的可能,要积极防御,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 、逻辑清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的表达方式,使辩护意见和辩护思路直指人心,说服办案人员接受尤为重要。

不少当事人执着于信任关系,没有做好防御工作。 如果延误了辩护的最佳时机,辩护就会变得更加困难,被定罪的希望也会更加渺茫。

2022年4月12日下午写于办公室

刘璐:法学教师,律师,法学硕士,收获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多篇文章发表在期刊和专着上。案例是最好的名片。 我虽有许多爵位,但金杯银杯,总比不上百姓的名声。 与其仰慕和追忆过去,不如从头开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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