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面积误差纠纷案件性质:买受人决定不退房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2-04 浏览:127

买卖房屋领域错误纠纷

案件性质:房屋面积差异处理

案例回顾:王某于2012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为89.5平方米。 王某按照89.5平方米支付了房子。 2013年9月房屋交付后房产律师,王某请专业人员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 ,现在王某要维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理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房屋面积误差纠纷案件性质:买受人决定不退房,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结算以合同约定的实际结算为准。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面积误差率超过绝对值3%的,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货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家决定不退房,如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买家将补价面积误差率在3%以内(含3%)的部分房源,面积误差率超过3%的部分房价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元)部分的房价及利息由卖方退还给买方,面积误差按退还给买家。 超过3%的房价将由卖家双倍返还给买家。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结论:本案面积误差率已超过3%,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 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王某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上述规定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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