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会计培训-答辩状答辩人与被答辩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3-01-06 浏览:163

辩护词

被申请人:蒋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青年大街35-30号。

被调查人:周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江山林业总场。

被申请人江某就被申请人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答辩状如下:

房屋先买卖后抵押纠纷_农村买卖房屋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无意违反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会计培训-答辩状答辩人与被答辩,被申请人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定金责任或违约。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7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总价为67.1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被申请人预付定金2万元; 同年7月1日前另付清银行按揭36万元; 剩余的291,000元是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的。 合同签订当天,被申请人确实收到了被申请人的2万元定金,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却发生了意外。 2009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借款30万元。 事实上,根本没有贷款,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江某先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万元的奖金。 后江某出尔反尔,称30万元是被申请人向其公司借款,遂将被申请人告上法庭。 2009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保全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再转让。 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不得不中止履行合同。 毕竟,如果被申请人继续收取二期房款,但最终未能及时交付房屋,将给被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由此可见商业律师,被申请人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存在押金责任。 但被申请人愿意全额退还之前收取的保证金。 目前,被申请人与某江山公司的案子还在审理中,何时结案还不得而知。 鉴于被投诉人目前所处的困难财务状况,被投诉人希望请求被投诉人撤回其投诉并给予被投诉人宽限期付款。

真挚地,

江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蒋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志国

20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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