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的变化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2-26 浏览:216

深圳离婚律师通过本文分享,20年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是如何演变的?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颁布深圳离婚律师讼别: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的变化,1980年修改过一次,2003年,笔者(彭诉讼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后,婚姻法再次修改。 但是,无论是1950年、1980年还是2003年的修订版,都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配偶一方发生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影响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而且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影响交易安全。 但是,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本文借助笔者20年的法律研究经验,梳理了2003年以来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的变化。

2003年之前,民间存在不少离婚逃债问题,即夫妻承担债务后,通过离婚实现“假离婚、真逃债”。 为解决这些问题深圳离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配偶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其为个人的除外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说明债权人利益与配偶另一方利益的平衡,确定共同确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司法解释施行后,司法实践表明,该规定有效遏制了部分夫妻恶意欠债的现象。 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然而,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因离婚恶意欠债的案件屡见不鲜。 这一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 很多人直到离婚才意识到自己“负债累累”:婚前配偶背着自己开借据,即使自己不知道,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承担责任妻子。 司法解释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可能伤害到债务人无辜的配偶。 此外,由于高利贷案件的高发,加上配偶一方需要借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量债务,另一方在不知不觉中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这些都是本司法解释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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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该规定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保护了无债务配偶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1064条:“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所欠的债务房产律师,如夫妻共同签字妻子或夫妻事后追认,以及夫妻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个人以家庭名义为家庭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 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原则。 既保护了债权方,也保护了非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深圳离婚律师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具有长期的经验和能力。 如果您遇到夫妻债务纠纷,欢迎咨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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