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2-08 浏览:181

2021年1月20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深圳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2005-2020年)》(以下简称《白皮书》),介绍了2020年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白皮书指出,15年来深圳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七大特点:

一、当前诉讼案件总量回落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水平,但仍保持高位运行

2、争议双方特征明显,争议发生相对集中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良好,但短期现象依然突出

4、案件种类繁多,解除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容易产生纠纷

五、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愿不断增强

六、劳动管理中的不规范现象仍较多,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

七、案件审理难度大,诉讼调解难度更大

其中深圳劳动律师,第五点是“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愿不断增强”。作者觉得很有意思,就假装写了这篇文章。

白皮书内容引述如下:

律师参与诉讼的比例很高。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复杂、分散,涉及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专业性强。公众往往难以掌握复杂的劳动法规范。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更倾向于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越来越多地介入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比例超过一半,而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比例低于10%。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政府部门对劳动者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劳动者在获得法律专业帮助方面与用人单位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经济或社会劣势并没有阻止他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

《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年)》

之前听说深圳的律师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比较高,但“超过一半的案件双方都聘请了律师,不到10%的案件双方都没有聘请律师”,着实令人惊讶。聘请了律师”确实令人意外。

转念一想,造成这种情况(尤其是劳动者主动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应该是: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只有深圳经济特区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诉讼成功,雇主可以承担律师费。即“律师费转移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具体规定如下: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劳动者负担。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地方立法机关对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的,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一并提出。但是,劳动者作为仲裁的被申请人、诉讼的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的被申请人等,不得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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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5000元,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支付的律师费总额的上限(包括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等)。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2015)

深圳市司法部门也明确了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的指导意见:

劳动者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关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取律师费的,以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为基数,计算以员工要求的中奖比例为准,但金额为5000元。限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引(2015)第112条

虽然数额不大,但有了这个制度的保障,深圳特区的劳动者在维权时,确实会更有信心聘请律师。

不过,这一制度目前只在深圳经济特区规定,深圳法院自然会照办。对于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地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

以上海为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律师费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付的费用,相关律师服务及费用由当事人与律师自愿协商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律师费一般由聘用方承担。本案中,曹某某因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在诉讼中聘请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必要支出,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允许支出。因此,请求律师费的情况,

(2017)沪民申225号

之所以说大部分案件,是因为在个别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作地点在深圳,深圳特区以外的法院也可以适用深圳特区的规定。区。【注①】

比如浙江温州: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地点为广东省,被告岗位为监事,在深圳,主要工作地点为深圳。原告称《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该公司注册地为温州市,本案无需遵循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

关于律师代理费5000元。傅**提交的代理合同和发票显示,傅**为本案支付了8000元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付**的胜诉率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律师费高于5000元,故**公司应承担律师费5000元。

(2019)浙0304民初4102

例如北京朝阳(一审)、北京三中院(二审):

对于张某支付的律师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中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公司承担1620元。根据胜率。袁某因张某的劳动合同在深圳市履行,应当按照深圳市的上述规定执行,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公司请求不支付张某的律师费。

(2018)北京0105民初16533

本院认为,第一,劳动关系履行地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应当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与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应当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纠纷。二、本案争议费用为张某某在劳动仲裁阶段负担的律师费,仲裁程序在深圳进行。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还应当本着尊重经济特区实际情况、维护法律制度的稳定统一、并参照《深圳~条例》。三、本案一审法院虽然作出了律师费裁定,但一审判决并非直接援引《深圳~条例》作出,不存在**公司所称的适用法律错误。 .

(2019)京03闽中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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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的这项规定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因此,即使在广东省其他地区,也尚未得到推广应用。

此前,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出“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或省高院试点,在全省推行劳动争议领域律师费用转移制度”的建议。为了奠定基础和制度基础,我们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

答复还称,“原则上同意通过地方立法在广东省推广律师费转移制度”,“建议研究深圳市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律师费转移制度,促进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劳动争议律师收费转移制度,在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推广实施。”

但迄今为止,劳资纠纷案件律师费转移制度还仅限于深圳经济特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律师费转移制度,对于减少单位恶意诉讼、减轻无辜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具有积极意义。《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探索和尝试。但是,从深圳的相关规定来看,该制度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恶意诉讼中如果员工败诉,用人单位的律师费是否也应由员工支付[注②] ,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推翻,且轮换不能进行,如何处理等等。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批复广东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议案的函(粤司函[2016]328号)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建立。律师费用转移制度的出台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利用劳动争议诉讼的低廉成本,将自己卷入利益驱动的诉讼中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移制度,很可能会带来一些弊端免费法律咨询,比如诱导劳动者采取诉讼手段,导致劳动诉讼案件激增,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或鼓励律师行业的逐利性和恶意性。串通收取高额律师费等

因此,我们建议您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和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或者省人大在研究的基础上牵头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我们也会在合适的机会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批复广东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1号议案的函(粤司函[2016]328号)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已经在一些领域规定了“律师费用转移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可以作为对侵权方和违约方的警告和惩罚。

虽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实施“律师费转移制度”可能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但笔者还是赞成的。希望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或司法改革,在深圳特区以外更多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进一步提高律师参与诉讼的比例。

结合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研究律师费转移模式,研究适用律师费转移模式的前提条件,科学界定不适用律师费转移的案件,如“身份诉讼”案件;采用双向传递模型的原理;律师费转移数额的合理评估等一系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法字第409号)提案的批复

——————

[注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深圳经济特区且用人单位在深圳特区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在深圳特区以外,用人单位在深圳特区以外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都可能由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理,是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成为现实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深圳经济特区且用人单位在深圳特区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在深圳特区以外,用人单位在深圳特区以外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都可能由深圳经济特区以外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理,是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的规定成为现实问题。

【注②】这里的句子不流畅,但不影响理解意思。原始来源:

(免责声明:本文为个人整理、分析和观点,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的任何观点。)

附件:《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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