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学界关于律师职业是否存在商业性的争论(图)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1-11 浏览:179

第六节 律师职业是否具有商业性质的争论

如果有偿服务仅仅被视为律师职业的商业或经营性质的证据,那么就会出现花钱买技能的情况。但是:简单地否认法律职业的商业性似乎没有说服力,也不能对某些现象提供合理的解释。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和实务界的认识不一致。尤其是进入现代之后,律师数量的增加,加剧了律师之间的竞争,削弱了律师职业的其他内在属性,呈现出律师人数不断增加的趋势。商业性质律师事务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利活动与传统伦理规范之间的矛盾,在律师行业也尤为突出。即便是持传统观点的人,也无法从法理上阐明律师职业不以商业为导向的原因。《中国律师》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律师还有什么?》的文章。2004年第六期。本文提出“律师是商人还是专业人士”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很多律师的困惑。此前,该刊发表过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但都没有阐明律师职业是否商业化的理据。即便是持传统观点的人,也无法从法理上阐明律师职业不以商业为导向的原因。《中国律师》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律师还有什么?》的文章。2004年第六期。本文提出“律师是商人还是专业人士”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很多律师的困惑。此前,该刊发表过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但都没有阐明律师职业是否商业化的理据。即便是持传统观点的人,也无法从法理上阐明律师职业不以商业为导向的原因。《中国律师》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律师还有什么?》的文章。2004年第六期。本文提出“律师是商人还是专业人士”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很多律师的困惑。此前,该刊发表过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但都没有阐明律师职业是否商业化的理据。这篇文章提出了“律师是商人还是专业人士”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很多律师的困惑。此前,该刊发表过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但都没有阐明律师职业是否商业化的理据。这篇文章提出了“律师是商人还是专业人士”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很多律师的困惑。此前,该刊发表过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但都没有阐明律师职业是否商业化的理据。

律师职业是否具有商业性、商业性或适销性的界定,是涉及律师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如何规范律师行为的问题,也是律师应树立的职业信念和信念问题。 . 具体业务中行为方式的选择还涉及到与律师有关的制度安排。可以说,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律师界的共同话题,对此进行理性讨论是非常必要的。

争议的由来

学术界的共识是,个别律师的活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这样的执业目的的界定是否会影响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呢?也就是说,个人活动的非商业性质是否会影响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质?为什么法律专业开始运作?对于与法律界有深厚渊源或有政治抱负的律师来说,仅仅问这个问题本身似乎是一种伤害。但是,我们无法通过考虑某些人的情绪来避免这一现实。那么,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存在吗,还是最近才形成的?是什么原因?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质与商业的一般商业运作有什么区别?这些差异能否构成否认律师职业商业性质的理由?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质有何负面影响?国内学界对律师职业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存在两种看法。意见,所表达的理由都比较模糊,似乎很难让人信服。肯定的观点认为,服务本身是一种商品,律师提供的服务与企业提供的服务没有区别,管理层必须缴纳费用和税金,但律师和企业获得金钱的方式方法不同,职业道德也不同。. 负面观点认为,法律职业不商业化,原因在于律师事务所的活动不涉及资本运作。一些研究对律师的商业倾向进行了社会学调查,但并未从律师职业属性的角度对其进行明确界定。这个问题的界定不明确,已经影响到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建立、律师职业信念的确立,乃至律师制度的相关安排。在传统观念中,律师的职业无疑不是商业的商业律师,而且,“在现代西方社会 第六节学界关于律师职业是否存在商业性的争论(图),法律职业甚至被国家当作知识贵族来制衡庸俗的商业文明和大众政治的泛滥。” 很多国家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营利,而德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的活动不具有商业性质。中国学者之所以不承认律师职业的商业性质是:“律师的工作是对国家有特殊作用的事业,必须与雇佣关系划清界限,与商业化隔离开来。否则,维护和巩固宪法确定的经济制度,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削弱最低水平。否则,各种“律师” 其主要目标是盈利的将会出现,并最终导致我们的法律事业误入歧途。并强调要区分“提供服务”和“服务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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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必须看到,近20年来,情况一直在悄然发生变化。无论是在律师行业高度发达的美国,还是律师地位相对较低的德国,还是律师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法律职业遍布全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商业化倾向,一个特别明显的现象是对律师广告行为的宽容。近20年来,世界各国律师事务所暴利、律师富豪的现象更是难上加难。简单地否认法律职业存在商业问题。

不同于专业,当经济不发达或人民生活水平较低时,商业属性缺乏发展的社会基础,商业属性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例如,在殖民时期,美国是不允许付律师费的,但到了 19 世纪中叶,法律职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赚钱的行业。尽管如此,美国的职业道德仍然不允许律师与委托人就费用讨价还价,并建议律师避免就律师费发生纠纷,除非有必要防止委托人欺诈或收费明显不合理。[1] 美国学术界在 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 (421 us 7q3) 于 1975 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承认法律职业的营利性质。“最高法院认定对律师的某些传统限制是非法的”,例如不允许律师做广告的限制

法律服务是商业服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法律定义。根据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服务是商业服务中的专业服务。在此前提下,必须承认法律职业的商业性质。但是,如何理解这种商业性,或者这种商业性将如何影响和制约律师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又如何影响律师职业的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

笔者认为,有利可图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存在,必然会创造出有利可图的法律职业,使其成为商业职业。但是,法律在实现社会秩序等价值方面的功能,要求法律职业(指整体)法律目的的实现必须是第一原则。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目的和职业的长远可持续利益,自治的律师职业必须对职业的经营活动施加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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