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件中借名人确权纠纷诉讼要点及诉讼思路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1-07 浏览:234

诉讼点一:借名买房案由

应该是合同纠纷,不是产权确认纠纷

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确权纠纷一直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但按照法院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借名买房构成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和借来的人。购房案的起因应该是合同纠纷,而不是权属确认纠纷。原因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认为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确认权属的判决直接决定了涉案财产的归属。判决与地契登记的不一致可能导致两个房屋所有者之间的混淆(就公开证据而言)。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权限,影响了行政登记的正常运作。

二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可以主张债权而非物权,借款人和作为涉案房屋购买人的善意第三人(如有)被置于同等级的权利。债权不仅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对借款人敲响警钟,司法制止以借款人名义购房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教育性和指导性。

诉讼点二:借款人以借款名义买房的债权

应协助被借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不是确认房屋所有权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借款人名下购房纠纷视为合同纠纷,作为诉讼中的借款人,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判断涉案房屋属于合同纠纷。归借款人所有,但请借款人协助借款人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借款人。名人的名字是恰当的。而且,这样的诉讼解决了一个难题,即在名义上购房合同效力的司法权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政权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部分省市出台限购限购政策。如果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又担心有被借款人反悔的风险,长期得不到借款人的认可,往往会先起诉法院取得权利。待确认。判决房屋律师咨询,在作出确认权利的判决后,房屋登记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虽然在实践中,法院考虑了政策的落实,以国家名义购买房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为由驳回了借款人的权利确认申请,但有时规避限购政策并不一定会损害国家的集体利益。因此,直接确认房屋权属的法院涉嫌越权,驳回确权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无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进退两难。

如果您不决定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要求借用人协助借用人办理过户手续,则可以在其中找到余额。法院可以确认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以借款名义购买房屋的合同有效,但由于限购政策的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实际情况,可以驳回不能履行移送协助请求的理由。这样,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不评价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登记行为和限购政策,体现了司法的谦虚和独立。

诉讼点三:持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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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存在以借款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

核心

持有协议是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最有力证据。通常情况下,只要持有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借款人能够出示其出资的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反对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

但借名买房纠纷中常见的情况是借款人与被借款人有一定的亲友关系房产律师,出于对彼此的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持有协议,只是口头协议。虽然书面合同不是以借款人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持有协议的事实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证明它的难度需要考虑。

由于口头形式没有载体,发生纠纷后难以取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口头代理协议的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考虑到证人利益和案件利益,录音录像容易被篡改和剪切。未识别。这也给借款人一个警告。如果真的需要借名买房,最好是签订书面的持股协议,而不是口头协议。

诉讼点4:在没有书面持有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合理的借名理由

在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中,借款人并非没有意识到借名购房需要承担的风险,但愿意承担一系列风险是有原因的以这种方式买房。

这个理由在所有以借款名义购房的纠纷中意义不大,但当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没有代表借款人签订书面持有协议时,法官可以判断是否存在高以借用名义购买房屋的合同在双方之间存在的概率。这种关系尤为重要,可以说它构成了法官自由作证的一部分(无论我国司法部门是否承认自由作证)。借款人对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不必满足大概率的要求,但原因是合理的。

诉讼点五:出资证明、购房手续

证明借款人是真实买家的有力证据

借名买房,借名出钱出力,借名只对名负责。从常识上讲,购房款的支付和相应的一系列购房手续应该由借款人担保。以借款人名义缴纳一定的费用,办理购房手续后的有关文件、证件也交借款人保管。

首先,就投资而言,投资人已足额出资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借款人无法证明房子是他全额出资,也无法拿出书面的持有协议,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借款人是借借款人的钱买房,甚至给借款人买房的资金​​。房子(在借款人的情况下)。当借款人与被借款人有特殊关系时,如直系亲属)。因此,对于借款人来说,一定要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或购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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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购房手续上,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资金收据、贷款还款手续、购房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凭证原件等,均应掌握在借款人手中。对整个购房交易的控制也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人是真实购房者的有力证据。

诉讼点6:实际控制

借名买房才是正道

借名买房,要求借款人以房屋实际为自己所有的方式占有和使用房屋,即实际控制。尤其是在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从根本上影响了法院对以借款人名义购房存在合同关系的判断。

这种实际控制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房屋所有权证由借款人保管。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虽然并不代表房屋的所有权,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房屋的控制权。出售、出租房屋等房屋处置,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其复印件。件。

二是房屋由借款人居住或出租(收益归借款人所有)。居住和租房是实际控制房子的有力体现。如果是住宅,可以用来证明的证据包括居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如果是出租,可以用来证明租赁合同的证据,承租人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 借名买房案件中借名人确权纠纷诉讼要点及诉讼思路,房子实际上是由借款人维护的。借款人可用于证明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供暖协议、装修声明、维修声明、家具采购发票等。

总结

借名购房纠纷一直存在一对矛盾,即房产登记簿记载的房产权属状况与实际房产权属状况的矛盾。法律虽意在查明事实,但出于效率、成本和可行性的考虑,我国不动产产权变更以登记为原则,但登记对抗除外——登记在册的所有人不动产登记簿当然被视为房屋财产的真正所有者,不需要证明。如果实际所有人要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录。由于不动产登记簿属于官方书面证据,这一举证责任进一步加强。如果证人不能证明双方有代理协议,那么证人不仅要证明买房的钱是他出资的,还要证明这部分投资是出资的。它既不是礼物也不是贷款。后者的证明取决于购买后房屋是否归借款人所有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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