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赵强律师,原来是这样弄出来的……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0-26 浏览:230

赵强,上海市嘉定区高级合同纠纷律师,法学硕士。电话:*********07;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授权代理人XX,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海XX路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赵强律师,上海市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X)徐民二(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27日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深圳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XX、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赵强出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结案。一审法院认定,深圳XX有限公司作为外人承担了湖南XX公司长沙XX酒店的部分改造工程离婚律师,并为此设立了湖南XX酒店项目管理部。2006年6月26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酒店装修工程石材供应合同。同意: 1.上海XX有限公司。将按照深圳市XX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清单和图纸进行加工,石材成型加工分批发货;2、深圳XX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上海XX有限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下同)作为定金,深圳XX有限公司安排在交货前。每批货物总价的95%将在10天内付清,上海XX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将货物运至工地。合同押金将被最后一笔款项抵消,在合同完全履行之前将进行更多退款;3.交货时间上海XX有限公司收到定金后15天开始供货;4.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指定专人监督工厂现场,检查板材质量。上海XX有限公司负责指导货物运送到深圳XX有限公司施工现场;5、深圳XX有限公司中途退货,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深圳市律师,并赔偿上海XX有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上海XX有限公司逾期供货,按供货量(每批)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6、纠纷由上海XX有限公司等受理的法院管辖。中途退货,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赔偿上海XX有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上海XX有限公司逾期供货,按供货量(每批)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6、纠纷由上海XX有限公司等受理的法院管辖。中途退货,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金,赔偿上海XX有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上海XX有限公司逾期供货,按供货量(每批)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6、纠纷由上海XX有限公司等受理的法院管辖。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类石材(含加工费)的总价为526.06万元,约定以实际出货平方米数为准。湖南XX公司作为“认证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上海XX公司的签字人为XX。同时,上海XX公司向湖南XX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货款结算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11月16日,上海某某公司与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再次就争议装修工程的石材供应签订销售合同。同意: 1. 上海XX公司根据深圳XX公司提供的加工订单和图纸进行石材成型。分批加工发货;2、合同签订后,深圳XX公司预付定金30万元,深圳XX公司在交货前10天支付每批总价的95%,上海XX公司收到货款。货物到达工地时,最后一次冲抵合同押金,多退少补,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3、交货时间:上海XX公司11月15日收到定金和下料订单后开始生产,15日完工。,如因深圳XX公司原因,供货期将顺延;4. 深圳XX公司中途退货,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上海XX公司中途退出,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5、纠纷由上海XX公司所在地法院等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石材总价为108.15万元,约定以实际数量结算平方米的货物。

湖南XX公司作为“监理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上海XX公司的签字人为XX。上述合同履行期间,上海XX公司于2006年6月24日向深圳XX公司出具了《收款人变更证明》,收款人变更为南通XX有限公司;11日,向深圳XX公司下发《账户变更通知书》,收款人变更为长沙XX营业部。深圳XX事业部收到上述通知后,将相关款项分别支付至变更后的账户。上海XX交割采用“供货协议”的形式,每份“供货协议”都列出了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和相应的总金额。收到货后,深圳XX公司在《供货协议》上加盖其湖南XX酒店项目管理部印章,并由其经办人员签字。2007年11月30日,深圳XX公司发出“联系函”,称已收集石材对账结算的各类数据,要求供应商派人与深圳XX公司确认结算金额。2007年12月27日,深圳XX公司在《XX项目石材交货总结》上加盖其湖南XX酒店项目管理部印章,并注明:“该总结与交货单项目一致,单价为全部款项将由公司结算”。本汇总表列出了“开封”、“上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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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0日期间,深圳XX公司累计99万元,深圳XX公司代土缴纳各项罚款4550元。现上海某某认为深圳某某公司拖欠货款1,575,485.50元,提起诉讼。深圳XX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反诉,请求责令上海XX支付协调费1,210,347.14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差旅费损失18,600元,然后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还查明,根据深圳XX公司2006年11月18日授权书内容,授权书发给湖南XX公司,具体内容为:“ 感谢您对XX酒店大理石项目的支持。, 我司竭诚为贵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原供应商上海XX公司变更为长沙XX石材事业部,我司全权授权沉XX先生处理一切事宜。”一审法院认为,上海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本公司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存在明显不公,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深圳XX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接受 由于涉案石材用于湖南XX公司酒店装修工程,公司是两份销售合同的“核实人”,并非销售合同的主体。因此,深圳XX公司要求湖南XX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不被接受。尽管深圳XX公司坚称销售合同标的发生了变化资深赵强律师,原来是这样弄出来的……,并提供了日期为2006年11月18日的委托书,但上海XX不同意该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即使该公章是真实的,因为材料是委托书。委托和转让权利义务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后果完全不一致。因此,本材料仅能证明上海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授权他人履行供货义务,不能证明上海XX已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给其他人。因深圳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已转移,且上海XX公司持有全部交货单、报表等合同履约凭证,深圳XX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开封”、“上虞”、“青竹湖”三笔付款,深圳XX公司也确认了,“青竹湖”石也是由深圳XX公司湖南XX酒店项目管理部签字的,所以上海XX公司本案一起辩论并无不妥,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综上,上海XX公司总货款8,803,186.725元,深圳XX公司已支付7,241,844元,未支付1,561,342.73(四舍五入)。深圳XX公司确认交货汇总表后,应按约定价格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其部分欠款至今未支付,确实不妥。因此,上海XX公司要求深圳XX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法律支持。逾期利息损失应从2007年12月开始计算。从28日开始。深圳XX公司申请撤回反驳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应另行裁定。深圳XX公司确认交货汇总表后,应按约定价格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其部分欠款至今未支付,确实不妥。因此,上海XX公司要求深圳XX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法律支持。逾期利息损失应从2007年12月开始计算。从28日开始。深圳XX公司申请撤回反驳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应另行裁定。深圳XX公司确认交货汇总表后,应按约定价格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其部分欠款至今未支付,确实不妥。因此,上海XX公司要求深圳XX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法律支持。逾期利息损失应从2007年12月开始计算。从28日开始。深圳XX公司申请撤回反驳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应另行裁定。上海XX公司要求深圳XX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法律支持。逾期利息损失应从2007年12月开始计算。从28日开始。深圳XX公司申请撤回反驳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应另行裁定。上海XX公司要求深圳XX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法律支持。逾期利息损失应从2007年12月开始计算。从28日开始。深圳XX公司申请撤回反驳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应另行裁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若干证据规定》判决书第二条:1、深圳XX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XX公司支付1,561,342.73元人民币; 2、深圳XX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XX公司的逾期款项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1,561,342.73 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07 年 12 月 28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根据《诉讼法》第 229 条,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一审案件受理费19,692元由深圳XX公司承担。判决后,深圳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海XX公司于2006年11月18日将争议合同标的改为长沙XX营业部,深圳XX公司接受了长沙XX操作根据变化。因此,上海XX公司无权就本案向深圳XX公司主张权利;丙方(业主)湖南XX公司作为争议石材的供应商,既是合同的见证人,也是合同的直接责任人之一,上海XX错误地将湖南XX公司省略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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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深圳XX公司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请求发回重审或驳回上海XX公司的原判决。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辩称:深圳XX公司无证据证明合同标的发生了变化,深圳XX公司应上海XX公司变更收款人请求支付货款的行为仅证明:合同主体为案件双方。但2006年11月18日的委托书只有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委托书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上海XX公司委托外人履行了部分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主体。争议合同标的应为案件双方,湖南XX公司仅为证人,并非合同标的,不存在诉讼遗漏问题;诉争第一合同的违约情况已被修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发生违约行为,不存在不正当通过合同获取利益的行为,因此涉案合同不明显不公平。据此,上海XX公司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深圳XX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被上诉人,

深圳XX公司认为,上海XX公司的公章已经多次更换,所以材料不能否认涉事工地的供应商是长沙XX运营部。本院认为,由于深圳XX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无法核实上海XX公司公章的真伪,故上海XX公司提供的上述公章材料不需要作为本案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还查明,本案上诉人名称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相关表述存在笔误。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上海XX公司是否有权向深圳XX公司主张本案货款支付权,即上海XX公司是否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 深圳XX公司根据上海XX公司2006年11月18日出具的授权书,并接受长沙XX营业部的供货并向长沙XX营业部支付货款,声称上海XX公司在2006年11月 18日,争议合同的供应商变更为长沙XX运营部。本院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深圳XX公司' 上述主张上海XX公司将争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长沙XX经营部的说法难以成立,理由如下:一、深圳XX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为复印件,上海XX公司否认授权书上的公章的真实性;即使公章是真实的,从证据的名称、签发的对象和具体的内容来看,也不能证明上海XX公司已经提交了纠纷。合同对方深圳XX公司已就合同转让作出明确意向;其次,上海XX公司目前持有深圳XX公司签署并盖章的所有供货协议,供货协议标题为“

据此,本院难以受理深圳某某公司关于上海某某公司已将合同转让给长沙某某经营部的上诉请求,无权在本案中向深圳某某公司主张权利。深圳XX公司与长沙XX营业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单独解决。关于深圳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公司提起诉讼,将争议合同的直接责任人湖南某某公司作为被告的上诉意见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次纠纷的承包方湖南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包商深圳XX公司,施工项目合同不应与石材供应商上海XX公司与工程承包人深圳XX公司签订的石材村供应合同相混淆,在后者的情况下,深圳XX公司应依法承担货款支付义务。上海XX公司。并且根据争议合同,湖南XX公司是“认证方”,虽然有义务及时向深圳XX公司调拨工程物资,但不是石材供应合同的主体,也不是有义务依法直接向石材报送。上海XX公司根据买卖合同起诉深圳XX公司并无不当,但不宜将湖南XX公司列为被告。所以,深圳XX公司的上诉意见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深圳XX公司还上诉称,涉案石材供应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平,应视为合同无效,因为认定合同无效不属于法律情形,上海XX公司未援引在这种情况下。深圳XX公司因违约被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受理深圳XX公司的上诉意见。深圳XX公司还上诉称,涉案石材供应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平,应视为合同无效,因为认定合同无效不属于法律情形,上海XX公司未援引在这种情况下。深圳XX公司因违约被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受理深圳XX公司的上诉意见。深圳XX公司还上诉称,涉案石材供应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平,应视为合同无效,因为认定合同无效不属于法律情形,上海XX公司未援引在这种情况下。深圳XX公司因违约被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受理深圳XX公司的上诉意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以上海XX公司提供并由深圳XX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确定上海XX公司的供货总量,再扣除总供货量。双方确认的货款金额,并决定责令深圳某某公司向上海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1,561,342.73元及相应的从深圳某某公司确认供货之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因此,可以维持原审。原判决上诉人姓名笔误,本院予以更正。深圳XX公司的上诉请求,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的,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9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承担。本决定为终局决定。下载说明:感谢您阅读和下载《上海市嘉定区合同纠纷律师》文档。本资源来自互联网。本着保护作者知识产权的原则,下载后请勿用于商业用途,仅用于学习交流。如侵犯作者权益,请留言或站内信息与我联系,我会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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