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 《围城》一旦下定决心离婚,无外乎却已经精明的盘算好了一切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0-26 浏览:224

简介:一起去婚姻殿堂的两个人,在同居之后,发现美丽的面纱被撕碎了,决定走开,平安无事。决定“离婚”的过程是痛苦而挣扎的。毕竟,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这只是移交财产的问题。所以,在海藻的决定中,当一些当事人还在纠结要不要留下自己的关系的时候,对方已经精明的计划好了一切。

婚姻是一座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 - - -“围城”

一旦决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一)协议离婚

①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

3、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置等问题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户口为辖区内常住户口。

5. 双方须一起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注: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则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一定是办理婚姻的民政局当时注册。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或者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均应办理结婚登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②离婚登记所需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2) 我的结婚证;

(三)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③ 离婚协议书模板

编辑

以上为简化版离婚协议书,仅供参考!

(二)离婚诉讼

①到哪里提出离婚?

离婚案件原则上可以向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列情形下,有特别属地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中多名被告人的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属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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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强制教育措施人提起的诉讼;

(4) 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为非军人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配偶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其住所地国家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已缔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不予受理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定居地。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对于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住所地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免费咨询,一方当事人的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国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境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境内方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起诉离婚 《围城》一旦下定决心离婚,无外乎却已经精明的盘算好了一切,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是否存在可以离婚的情况

一般的依据是判断关系是否破裂。如果关系确实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关系破裂的具体表现主要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详情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一)配偶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经反复教诲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指引》22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再次提起诉讼的,调解和解无效,可以离婚。由判决授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夫妻关系真实破裂的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全文

*注: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只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之一。为了彻底解除婚姻,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③ 双方是否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如双方在提起诉讼前已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完成离婚登记,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可以起诉并要求对方按协议内容履行。一方认为《离婚协议书》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的,欺诈、胁迫的一方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双方在提起诉讼前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尚未完成离婚登记,那么双方仍然是夫妻。

④ 是否有共同财产,是否有共同债权债务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请参考以下《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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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利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配偶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供的日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婚姻财产协议】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由各自或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共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投资动产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是指婚姻关系中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收益。

·连带债权债务

如果双方有共同债权债务,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明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婚姻法》第41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原共同承担的债务。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为对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⑤ 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离婚,从子女身心健康的利益出发,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结合家长的支持能力和支持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上述原则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执行。

离婚诉讼是一场持久战。如果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批准,第一次离婚就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发起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收集充分的证据,合理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辩护。自己的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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