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等房产纠纷案件

来源:深圳律师网 所属栏目:委托律师 日期:2022-10-18 浏览:18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金双全专业代理二手房交易、借名购房、房产继承、确权、腾空、公房纠纷、中央产房、军产房等房地产争议。15年多来,带领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团队处理了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例改编成案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原告声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秦某英将北京市大兴区永兴路5号14号楼1单元201室依法登记为周某文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秦某文阿英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2年4月,周某文想购买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因名下已有两套房子,无法继续购买涉及的房子。他当时与秦某英关系密切,而秦某英名下并没有任何房产,所以在与秦某英谈判后,借秦某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由周某文处理后续——补房款和装修事宜。.

2018年7月和2018年8月,秦某英与周某文协商,要求赔偿因购买涉案房屋造成的占用和购房资格损失,但双方未达成协议。现在涉案房屋已经在周某文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秦某英拒绝为周某文办理过户手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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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秦某英辩称,她不同意周某文的说法,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英名下,而秦某英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周某文没有购房资格,不具备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的实际条件。

法院认定

2012年4月19日,卖方北京E公司与买方秦某英签订《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以186.9437万元的购房款购买涉案房屋。定居后请律师大概要多少钱 ,出现了面积差异。,34182元的收购价被退回,最终收购价为1835255元。

周某文和秦某英的前夫是好友。周某文表示当时想买涉案的房子,但他没有买房的资格,就借秦某英的名字买了。周某文提供的购房付款证明。2014年6月,周某文入住装修,2016年开始出租。周某文提供了各项生活费的付款收据。庭审中,秦某英表示,一直以为是自己名下买房,后来认为是前夫、前女出资买房,并提供了过户证明。转让发生在2013年2月8日和2013年2月16日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等房产纠纷案件,现在周某文已经具备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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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秦某英将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转让给周某文名下。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文和秦某英之间是否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买房的关系。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结合有关事实,认为该待证事实的存在意义重大。如果可能,应确定该事实存在。周某文称,他与秦某英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存在法律关系,应为此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标准应达到大概率。

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是典型的“名不副实”的行为。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以当事人名义买房的关系,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对“谁实际承担购房义务房产纠纷案例,谁承担了购房义务”有清晰的认识。真正享有房子的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涉案房屋是以秦某英的名义购买的,但所有款项均由周某文支付。秦某英买房后就没有使用过房子,购房的原单等材料也由周某文支付。持有,周某文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各项生活费。

此外,周某文还解释了借名买房的原因和过程。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某文就其与秦某英之间存在以自己名义买房的关系,已完成举证责任。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秦某英名下,但秦某英提供的过户凭证与实际购买时间有出入。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购买价款是由女儿和前夫支付的,也有说法是在购买之初就被认定为借名。买房,所以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会受理。因被告人与被告人存在以被告人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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